武汉米大粮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彭春发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12MA49GKA750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额头湾农贸大市场粮食交易区4栋7层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东市监处罚〔2026〕695号
经查,“京山桥米”证明商标中的“桥米”主要表明商品的产地范围,是京山的一种米,为特定区域内的产品名称,可指示地理来源,能将产自该地理来源的地域性特色产品与其他产地产品相区分,满足地理标志的基本功能,故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你公司生产、销售的标称“桥米王”大米100袋(规格:10kg/袋)涉嫌销售侵犯“京山桥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商品。
据你公司情况说明及票据显示,你公司委托生产的成本是原料米34.4元,外包装袋0.4元,运费1元,合计成本35.8元/袋,并以39元/袋(其中35.8元/袋为产品成本,3.2元/袋为超市特殊陈列费)的价格销售100袋。该批大米违法经营额3900元。因你公司按照35.8元的单价退还武汉全明星二十四城超市有限公司大米纯货款3329.40元(陈列费未计入),销售7袋无利润,故无违法所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规定,本局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标称“桥米王”大米93袋(规格:10kg/袋)的侵权产品。
0.00元
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