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缙云县九州贸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朱超注册资本:201.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112209850832X9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五云街道永宁星座1414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6-23
(2026)浙03民初487号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台州瑞普园艺用品有限公司
缙云县九州贸易有限公司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5-07-24
(2025)浙11民初57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台州瑞普园艺用品有限公司
缙云县九州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丽缙农(肥料)罚﹝2026﹞第000013号
当事人缙云县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实施了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2,500.00);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肆佰捌拾贰元捌角(¥2,482.8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之规定。已构成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行为事实。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之规定,结合《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5版)(肥料)》序号1,裁量阶次为一般适用情形:“符合以下任一情形:……4.其他不符合从轻或从重阶次情形的。”处罚标准:“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处理意见:1、警告;2、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2,500.00);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肆佰捌拾贰元捌角(¥2,482.80);上诉罚没款合计肆仟玖佰捌拾贰元捌角(¥4982.80)。
2500.00元
缙云县农业农村局
2026-09-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