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盛之达食品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郑海勇 | 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3MAEK7UWY29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阿勒泰路2号嘉和园小区综合楼QQ公寓1栋负1层4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沙市监处罚〔2026〕211号
经调查:新疆盛之达食品商贸有限公司已取得营业执照,在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阿勒泰路2号嘉和园小区综合楼QQ公寓1栋负一层4室从事经营活动。
2026年6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消费者张壮寄来的投诉举报信,消费者书信图片中所购买的双层沥水篮、手动榨汁机为当事人销售的商品。经查,双层沥水篮和手动榨汁机系当事人从1688网站上购进,双层沥水篮购进价为0.9元/个,购进了5个,销售价为3.5元/个,销售了1个;手动榨汁机购进价为3.78元/个,购进了5个,销售价为9.9元/个,销售了5个(已售罄),销售总额共计53元。上述商品外包装缺少厂名、厂址、合格证,属于无标签标识的产品。当事人称其平时不在店中,由店员销售,疏忽了对商品标识的查验。当事人对上述事实认定属实。
2026年6月26日、7月6日,我局从12315平台上陆续收到2个举报单,举报当事人销售的"金十"男士皮带、艾草泡脚饼产品存在虚假宣传。经查,"金十"男士皮带、艾草泡脚饼系当事人从拼多多平台上购买,"金十"男士皮带购进了6条,4.73元/条购进的;艾草泡脚饼购进了48片,2.64元/片购进的。当事人在美团平台销售上述商品时,直接从拼多多商家下载产品图片和产品介绍使用,未核查商品基本信息。其中:"金十"牌男士皮带商品详情页标注"真皮"字样,但经核实该产品实际材质为牛剖层皮革;艾草泡脚饼宣传页面明确标注"泡脚药包",产品外包装上宣传"理气解郁"、"活血散於"、"逐寒除湿"、"温经通脉"等医疗功效用语,但该产品无药品或医疗器械注册证。"金十"男士皮带销售了1条,销售金额为32元/条;艾草泡脚饼销售了6片,销售金额为8元/片,销售总额共计80元。当事人对上述事实认定属实。
1.没收违法所得53元;
2.罚款5000元。
5000.00元
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