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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麻旺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毛洪钢注册资本:288.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242559041559Q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酉阳县麻旺镇清香村4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酉阳市监处罚〔2026〕383号
经查, (案件事实)经查,当事人系重庆市酉阳县麻旺镇清香村4组的一家调味品生产企业,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许可证,具备有固态发酵食醋的酿造池、淋醋设备及相应的灌装生产线,主要生产食醋、酱汁两种调味品。 因当事人采用固态发酵工艺生产食醋产出的尾醋总酸达不到《酿造食醋》(GB/T 18187-2000)≥3.5g/100ml的标准,当事人为了降低生产成本并提升产品总酸指标,于2025年10月15日,从河南天恒化工有限公司以469元的价格采购了5桶食品添加剂冰乙酸(规格25kg/桶),共计125kg,用于尾醋的调配勾兑,使其达到符合标准的总酸含量后灌装为800ml/瓶的麻旺醋进行销售。该产品标签标示信息为食品名称:麻旺醋(固态酿造食醋),产品标准:GB/T 18187-2000固态发酵,配料表:水、麦麸、大米、醋曲、食用盐,食品添加剂:焦糖、苯甲酸钠。至案发,上述冰乙酸已使用7.63kg,剩余4桶未开封及1桶已开封的共117.37kg未使用。故本案涉案食品原料冰乙酸的货值金额为117.37kg÷125kg×469元≈440.37元。 因当事人仅对收集的尾醋进行勾兑,其生产记录不能准确反映哪批次产品使用了冰乙酸及具体使用量,故无法精确核定使用了冰乙酸勾兑食醋的具体生产数量。本着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当事人使用冰乙酸勾兑食醋的生产数量以能够查实的2026年1月15日生产的麻旺醋批次为准。 2026年1月15日,当事人共生产了19件麻旺醋,规格为(800ml×12瓶/件),共计228瓶。此后以38元/件的价格全部销售给下游客户。其中于2026年1月20日销售给酉阳县酉礼食品经营部10件,收取货款380元;2026年1月21日销售给酉阳县津美商贸有限公司5件,收取货款190元;同日销售给酉阳县小白食品经营部1件,收取货款38元;2026年1月23日销售给重庆优创食品有限公司3件,收取货款114元。合计收取货款722元,故涉案食品的货值金额与违法所得均为722元,本案总货值金额为涉案食品原料与涉案产品货值之和即440.37元+722元=1162.37元。 另查明,当事人在食品安全领域无既往行政处罚记录,系初次违法。同时,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采取召回措施,主动联系下游客户退换未售出的产品,分别于2026年6月24日、25日、26日,从酉阳县酉礼食品经营部、酉阳县津美商贸有限公司、重庆优创食品有限公司召回62瓶、16瓶、10瓶涉案批次麻旺醋,共计88瓶,均作换货处理,合计退换金额为88瓶÷12瓶/件×38元/件≈278.66元,剩余140瓶已售出未能召回。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十一条“当事人已经依法退赔的款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没收,但应当计入违法所得”的规定,换货部分对应的销售收入应不予没收,故本案应没收的违法所得为722元-278.66元=443.34元。
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佰肆拾叁元叁角肆分(¥443.34);3、没收违法财物包括没收本局依法扣押的涉案冰乙酸5桶4.没收当事人召回的涉案麻旺醋88瓶 。
20000.00元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7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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