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城县果都食品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建一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50722MA34KCQY1D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浦城县南浦北路33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浦市监处罚〔2026〕209号
2026年5月21日,本局委托名成腾德检测服务(福州)有限公司按照相关规程对浦城县果都食品经营部(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抽样检测,对该店于2026年5月16日购进的杨梅进行抽样送检。
2026年6月3日,本局收到名成腾德检测服务(福州)有限公司出具的上述杨梅检验报告(No:FZ26-PCNX35-006)。报告内容如下:杨梅检测项目糖精钠(以糖精计)0.0379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同日,本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对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论有异议,可以申请复检。现场检查时已无上述批次杨梅在售,本局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字。其上述行为涉嫌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经局领导批准后,于当日对该案依法进行立案调查。
2026年6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委托人马丽军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由当事签字确认。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2026年5月16日,当事人从金华市金东区生兴水果批发部购进42斤杨梅,进价为6.67元/斤,售价为15元/斤。上述杨梅经名成腾德检测服务(福州)有限公司检验,结论如下:经抽样检验,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且当事人在法定期间未提出申请复检,视为认可检验结论。当事人至案发时上述杨梅已售出10斤,销售金额为150元,货值金额为150元,违法所得为83.3元[10*(15-6.67)]。当事人于2026年6月3日开展产品召回,至本案终结,召回产品货值为0元。
当事人仅零售杨梅,经营场所未发现糖精钠等食品添加剂,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当事人存在自行浸泡、添加糖精钠行为。当事人购进上述杨梅时有索取供应商进货票据、供货资质,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2026年6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将案件线索及相关附件材料寄送至上述不合格水果批发地所在地金华市金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壹份、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壹份、授权委托书壹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情况;
2、现场笔录壹份、现场照片壹份、询问笔录壹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水果的违法事实;
3、供货方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复印件各壹份,证明供货方资质及供货情况;
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壹份,名成腾德检测服务(福州)有限公司出具的杨梅检验报告(No:FZ26-PCNX35-006),证明抽检结果情况;
5、原因分析及整改报告壹份,召回公告壹份,召回报告壹份,证明当事人开展产品召回情况;
6、《浦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浦市监案移[2026]7号壹份,证明移交情况;
7、名成腾德检测服务(福州)有限公司检验资质、鉴定委托书各壹份,证明抽检企业资质。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及被询问人签名按手印认可。
案件性质: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水果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本年度杨梅上市季,多地媒体曝光杨梅产区违规添加糖精钠浸泡杨梅事件,该类不合格杨梅流通至终端门店销售,引起舆情广泛传播,群众关注度高,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反响,但鉴于本案当事人现场未发现糖精钠,媒体曝光违规添加糖精钠的环节也均发生在杨梅产区的杨梅批发商,且在案发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当事人有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案发后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对销售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开展产品召回工作。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的规定,建议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
-
-元
南平市浦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31
2
浦市监处罚〔2024〕203号
2024年5月31日,本局执法人员协同厦门鉴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按照相关的抽样检测规程对浦城县果都食品经营部(以下简称当事人)在售的沃柑和香蕉进行抽检送检,2024年7月1日,本局执法人员收到厦门鉴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上述水果的《检验报告》,其中沃柑《检验报告》(No:JATF24063977-10)内容显示:苯醚甲环唑检验项目实测值0.33mg/kg(标准指标:≤0.2mg/kg);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苯醚甲环唑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香蕉《检验报告》(No:JATF24063977-12)内容显示:噻虫胺检验项目实测值0.032mg/kg(标准指标:≤0.02mg/kg)、噻虫嗪检验项目实测值0.059mg/kg(标准指标:≤0.02mg/kg)、吡虫啉检验项目实测值0.15mg/kg(标准指标:≤0.05mg/kg);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吡虫啉、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同日,本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依法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若对检验结论有异议,可在法定时间内申请复检,当事人现场对检测结果无异议,明确不申请复检,同时现场检查发现上述批次水果已售完无库存,本局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经局领导审批,本局于当日依法对该案件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上述不合格批次沃柑系当事人于2024年5月30日从金华市金东区孝荣果品经营部购进,购进数量2件(含框86斤,净重79斤),进价为2.6元/斤,售价为4.9元/斤;不合格批次香蕉系当事人于2024年5月29日从浦城县温福云水果店(联系电话:13859354201,微信名:自来水13859354201)购进,购进3件(78斤),进价为3.65元/斤,售价为3.98元/斤;截至案发时,上述批次水果已售罄,2024年7月1日,当事人发布召回公告,因销售对象均为散客,无法联系进行召回,召回数量为0。本案货值金额697.54元,违法所得697.54元。
当事人购进上述水果时有索取供应商进货票据、联系方式,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当事人提交的有关线索,2024年7月31日,本局对浦城县温福云水果店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由当事人签字确认。2024年7月18日,本局向金华市金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移送的函[浦市监案移〔2024〕3]。
罚款(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697.54元)
2000.00元
南平市浦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