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壁市方氏家禽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方浩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281MABX23KB3C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赤壁市赤马港街道办事处砂子岭智慧集贸市场31号门店(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赤壁市监处罚〔2026〕254号
经查实:利用租赁的赤壁市赤马港砂子岭智慧集贸市场31号门店,经营当事人于2022年08月05日经登记注册,取得了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后开始,以店牌名“方氏家禽店”名义,与家人一起从事禽类产品销售。
按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集贸市场计量守护治理行动工作要求及本局对2026年度端午节期间集贸市场计量器具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安排,本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6月17日依职权当事人店从事禽类产品销售时使用的一台电子台秤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检查发现经营当事人在用的一台按键显示盘标示有“星晨”字样的电子台秤,无产品铭牌、无检定合格标志。执法人员现场经初步检定测试,发现放置标准的2kg计量法码时,依次按显示屏上的“单价1、单价2、单价3、单价4”键,计重数据显示屏会依次显示出2.10kg、2.20kg、2.30kg、2.40kg等与2kg标准法码数值不相符的数据。关闭秤的电源后重新启动,再按显示屏上不同的“单价”键,显示的计量数据与2kg标准法码数值相符,无增减数值的变化。测试结果为:该秤具有明显的计量欺骗性使用特征。
当事人使用的该电子台秤,后经赤壁市计量检定测试所检定,结果为:一、通用技术要求方面:无检定合格标志;二、称量误差超差:载荷10.00kg、示值:11.00kg、称量误差达1.00kg;载荷20.00kg、示值:22.00kg、称量误差达2.00kg,称量相对误差达到10%。依据JJG539-2016《数字指示秤检定规程》,检定结论为:Ⅲ级不合格。2026年6月18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定结果通知书》(编号:JL320260617001号)。当事人对检定结果认可,无异议。
调查过程中,经营当事人对该电子台秤的购置时间、购进来源、购置价格无法说明情况,只是陈述该秤为杂牌秤,是经其母亲手购进,购进后使用时间已达两年之久,购进时销售商已设置有作弊功能,作弊密码为数字“131”,并告知其如何操作使用。因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没有建立该电子台秤计量使用记录台账,且作弊手段比较隐蔽,对其利用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进行作弊称量的次数、获取违法所得情况无法予以核实。...[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 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没收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适用指南》(鄂市监规【2026】16号)第六条第五项“行政处罚裁量分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五个裁量阶次。(五)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高的30%部分(含本数)范围内确定;只规定有罚款上限,未规定罚款下限的,在上限值的70%至上限值(含本数)范围内确定。”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星晨”字样电子台秤一台;
2、罚款贰仟元(¥:2000.00元 )。
2000.00元
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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