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不老森特产资源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云涛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46601172128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同志街西41号一层(同志街与永昌胡同交汇)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8-24
2019-08-05
(2019)粤0305民初12473号
买卖合同纠纷
王*与吉林省黑土鲜生商贸有限公司、吉林省不老森特产资源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7-10-11
2017-09-30
(2017)吉0104民初4024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张**与吉林省不老森特产资源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17-04-14
2017-04-14
(2016)沪0114执6654号
广告合同纠纷
吉林省不老森特产资源有限公司与上海鑫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15-10-13
2015-10-13
(2015)梅民初字第1088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林**与吉林省不老森特产资源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朝处罚〔2024〕208号
经查,1.当事人所售的人参是从吉林省抚松万良镇参农夏荣军处购进的,花费1200元。夏荣军将自产的人参洗净加入白酒保鲜并装袋塑封,每袋200g,共计5kg,并额外赠送当事人150g用于送检。“不老森牌鲜人参”食品标签是由当事人制作粘贴,经核实每袋人参的单支平均重量为30g,不符合其产品标准GB/T 22534《保鲜人参分等质量》中4.1.2.2保鲜人参质量等级“应满足GB/T 22533中4.1.2.1对人参的等级规定‘一等 单支重≥62.5g’”的要求,与包装盒上标注的“质量等级:一等品”不符。2.依据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2.1预包装食品“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之规定,“不老森牌鲜人参”在销售前已进行定量包装,质量统一为200g。并且“不老森鲜人参”执行的产品标准GB/T 22534《保鲜人参分等质量》第二条规范性引用文件中明确了“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对于GB/T 22534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即执行GB/T 22534《保鲜人参分等质量》的产品也要满足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相关要求。综上所述,经预先定量包装并执行GB/T 22534《保鲜人参分等质量》产品标准的“不老森牌鲜人参”属于预包装食品。其标签中未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1“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应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的规定。当事人提供了生产者身份证复印件、进货票据、进货记录、人参产地证明、检验报告等证明材料。当事人共购进“不老森牌鲜人参”25盒,全部售出,待售数量为0,进货价格48.00元/盒,销售价格75.00元/盒,货值金额1875.00元,违法所得675.00元。当事人于2024年9月30日采取召回措施,目前未收到消费者因食用该食品产生身体不适的投诉或反馈,没有库存。
2024年9月20日,朝阳大队执法人员收到延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延市市监案移〔2024〕76号),当事人销售的“不老森牌鲜人参”存在问题。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经领导批准,于2024年11月4日立案调查。
1.当事人经营的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2.当事人经营的食品标签未标注生产者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序号241之规定。当事人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1875.00元,符合“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2000元以下的。”的判断标准,违法程度“较轻”,对应的处罚标准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5000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罚款。”
综上所述,办案机构建议:对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75.00元;2.罚款5000.00元。共计罚没人民币5675.00元。
50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朝阳分局
2026-06-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