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潜江市津味轩餐馆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蒲小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5MA4B3NNH94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潜江市广华办事处向阳石化路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潜江市监处罚〔2026〕228号
经本局查明:当事人经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在潜江市广华办事处向阳石化路1号从事餐饮服务,并于2022年6月24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准的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经营者(中型)、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 2026年2月起,当事人超出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开始在其经营场所内堂食销售凉拌折耳根、凉拌莴笋丝、凉拌黄瓜、凉拌三丝等冷食类食品,销售价格分别为凉拌折耳根20元/份、凉拌莴笋丝18元/份、凉拌黄瓜20元/份、凉拌三丝18元/份。因当事人未建立经营账目,故无法计算其经营冷食类食品的货值金额和获利情况。 案发后,当事人停止了冷食类食品的制售。...[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6000元。
6000.00元
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