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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市永盛农机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程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2201776068889Y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哈密地区哈密市广东工业园区城北物流园矿山机械服务区10#16号门面(一层)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4-06
(2022)新2201民初22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哈密市永盛农机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王*,王**
伊州区人民法院
2
2022-04-02
(2022)新2201民初22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哈密市永盛农机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王*,王**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3
2020-06-02
(2020)兵1202民初65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4
2020-06-02
(2020)兵1202民初65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2-04-19
(2022)新2201民初22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哈密市永盛农机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王**,王*
裁判文书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2
2022-02-13
(2022)新2201民初22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哈密市永盛农机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王**,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3
2017-11-13
合同纠纷
哈密市永盛农机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哈密市永盛农机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地方法院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8-17
2024-08-16
(2024)新2201执75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哈密市某某农机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2-12-10
2022-12-09
(2022)新2201执432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哈密市永盛农机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2-10-21
2022-10-15
(2022)新2201执369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哈密市永盛农机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王**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2-05-16
2022-04-13
(2022)新2201民初22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哈密市永盛农机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王**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46000.00元
民事案件
5
2022-04-24
2021-04-29
(2021)兵1202执57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哈密市永盛农机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尚**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22-04-20
2021-05-07
(2021)兵1202执574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哈密市永盛农机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尚**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20-01-13
2019-12-29
(2019)新2201执2809号
合同无因管理
哈密市永盛农机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16-02-18
2015-12-17
(2015)哈市法执字第1438号
保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哈密市永盛农机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蔡**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哈市税稽罚﹝2026﹞61号
1.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方面 (1)你公司2025年5月30日,在与内蒙古单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取得1份发票,金额为:594059.40元、税额为:5940.59元、价税合计:600000.00元;在与内蒙古宁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取得3份发票、金额合计为:479504.96元、税额合计为:4795.04元、价税合计:484300.00元;在与内蒙古易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取得2份发票、金额合计为:312574.25元、税额合计为:3125.75元、价税合计:315700.00元,上述6份发票价税合计140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你公司取得的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6份,金额合计1386138.62元、税额合计13861.38元、价税合计1400000.00元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行为,为虚开发票行为。 2.企业所得税方面 2025年5月30日,你公司取得上述6份虚开发票,价税合计1400000.00元,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并在2024年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时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二条之规定,你公司取得上述虚开的发票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相应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你公司2024年应纳税所得额1400000.00元。 你公司于2025年9月30日更正2024年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调减成本315700.00元,应纳税所得额557205.43元,并补缴企业所得税15785.00元;于2025年11月20日更正2024年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调减成本600000.00元,应纳税所得额1157205.43元,并补缴企业所得税30000.00元。 结合你公司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数据,经计算:你公司2024年申报应纳税所得额 1157205.43 元,检查调增484300.00元,调整后2024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641505.4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第一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
为他人或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14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哈密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6-09-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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