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澜悦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欧莹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0305MACUNYG49U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七星区街道空明西路29号本元实业大厦A栋7-04号办公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市文综罚字﹝2026﹞42号
桂林澜悦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已于2026年3月2日被吊销,此后仍招徕旅游者组团并委派导游提供旅游服务。综上,桂林澜悦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存在“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
1.没收桂林澜悦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违法所得人民币3780元;2.对桂林澜悦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5000元。
25000.00元
桂林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6-07-10
2
市文综罚字〔2026〕10号
经查实,桂林澜悦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海口倍发益旅行社有限公司约定,由海口倍发益旅行社有限公司以桂林澜悦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网络为桂林澜悦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招徕旅游者。2026年1月8日,桂林澜悦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通过此方式向旅游者发布“升级纯玩”或“纯玩”等不实信息,且未详细说明旅游产品中购物场所的真实准确情况,协商产品价格时让旅游者误以为其价格相对其他旅游者非常优惠,旅游者受到宣传误导报名参加行程时间为1月8日至11日的旅游,桂林澜悦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获得收入共计人民币2070元;行程开始前,桂林澜悦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未取得旅游者的同意,将实际接待的旅游业务委托给桂林鑫桂国际旅游有限公司并完成行程。综上,桂林澜悦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存在“1.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2.旅行社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行为。
1.对桂林澜悦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070元;
2.对桂林澜悦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处人民币55000元的罚款;
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汤*处人民币11000元的罚款。
66000.00元
桂林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6-04-27
3
市文综罚字〔2025〕76号
经查实,2025年8月4日至15日,桂林澜悦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接待了团号为JHGJSP250808-1456、JHGJSP250804-1377、JHGJSP250814-1607及JHGJSP250815-1670等4个旅游团队,桂林澜悦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接待这4个旅游团队时,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及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等内容。在接待团号为JHGJSP250814-1607及JHGJSP250815-1670旅游团队时,与旅游者达成的电子旅游合同未载明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同时桂林澜悦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接待团号为JHGJSP250808-1456旅游团队时,未经旅游者同意将行程中“木龙湖御苑阁”变更为“桂林市象山区碧玉轩商贸行”;在接待团号为JHGJSP250804-1377旅游团队时,未经旅游者同意将行程中“红雅堂鸡血玉博物馆”变更为“桂林安生鸡血玉文化艺术开发有限公司”;在接待团号为JHGJSP250814-1607及JHGJSP250815-1670旅游团队时,先与旅游者达成了电子旅游合同,后与旅游者签订旅游纸质合同,纸质旅游合同新增了“福康多艺术馆”及“万福广场(万福超市)”两个旅游行程,在实际接待过程中,未经旅游者同意将“福康多艺术馆”变更为“桂林市象山区嘉顺工艺品店(个体工商户)”,将“万福广场(万福超市)”分别变更为“老渔翁超市(桂林市高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和“桂林市象山区桂嘉福便利超市店(个体工商户)”。桂林澜悦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接待4个旅游团队时,未经旅游者同意变更行程产生购物问题引发冲突及系列投诉,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综上,桂林澜悦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存在“1.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2.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行为。
1.吊销桂林澜悦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2.对桂林澜悦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41000元;
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欧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
4.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雷*鑫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
5.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欧*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
6.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雷*鑫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
61000.00元
桂林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6-02-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