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岷县李双烟酒经销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春霞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21126MA71N7QN91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定西市岷县岷阳镇青年林街73附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岷烟处﹝2025﹞第52号
2025年10月13日11时01分,我局专卖行政执法人员王新忠(执法证号28110752007)、刘琪(执法证号28110752009)在市场检查中,依法对位于岷县岷阳镇西城社区青年林街73附2号岷县李双烟酒经销部进行检查,我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履行告知义务后经现场负责人李钉铃同意后,在其经营场所当场查获涉案卷烟:中华(硬)1条、中华(软)1条、兰州(硬吉祥)3条等共计3个品规5条。该店负责人为吴春霞,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621126102890),被依法查获的上述卷烟条包装上的激光喷码与该店铺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不一致,且吴春霞提供不出上述卷烟所在店铺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购买的任何合法有效的证明,故该店铺负责人吴春霞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据此,经局领导批准同意,我局依法将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号:岷烟存通〔2025〕第52号(NO.0002265)。以上卷烟无挤压、破损、水湿、霉变等现象,且检查中已将挪动过的物品复位。经主管领导批准该案于2025年10月13日立案调查。本局查明:当事人吴春霞负责经营的位于岷县岷阳镇西城社区青年林街73附2号岷县李双烟酒经销部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621126102890,有效期限自2023年11月04日至2027年07月08日,被依法查获的上述卷烟条包装上的32位激光喷码与该店铺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不一致。经我局调查,上述涉案卷烟为吴春霞从其购买酒后未用完退酒时的客户手中收购的,其表示客户在退酒时与吴春霞沟通带着把烟销售了,吴春霞让客户将卷烟放在店铺内准备销售,主要销售对象是路过的消费者,截止2025年10月13日被我局先行登记保存时尚未销售出去,无违法所得,且所涉卷烟为真品卷烟。因吴春霞没有证据证明卷烟的价格,故其在询问笔录中陈述的价格不予采信,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21〕93号)和2025年7月3日印发的《甘肃省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卷烟(雪茄烟)价格目录(2025年第2期)的通知》(甘烟办综〔2025〕23号)的规定,本案涉案卷烟价格应以建议零售价进行认定,具体品种、数量、价格如下:兰州(硬吉祥)3条,250元/条,合计750元;中华(硬)1条,450元/条,合计450元;中华(软)1条,700元/条,合计700元。总计5条卷烟1900元。共计3个品规5条卷烟已于2025年10月20日返还给当事人吴春霞,当事人吴春霞违法进货总额认定为1900.00元。本案于2025年10月27日调查终结。以上事实有登记保存的3个品规5条卷烟、现场笔录1份、吴春霞询问笔录1份、现场拍摄的照片3张、涉案卷烟条码等证据在卷为证,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及证据提供者签章认可。根据上述查明事实,本局于2025年10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岷烟处告〔2025〕第52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情况:当事人吴春霞在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为1900元,属于《甘肃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进货总额一千元以上不满二千元的,处以进货总额百分之七的罚款。”规定的情形,由于本案无从轻、减轻或者从重的情节,应适用一般处罚标准。本局认为,当事人吴春霞在持有我局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明知该经营场所应当在甘肃省烟草公司定西市公司购进卷烟,仍从其他渠道购进卷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吴春霞改正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本局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以当事人吴春霞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中华(硬)等共计3个规格5条卷烟进货总额1900.00元7%的罚款,计罚款133.00元。(壹佰叁拾叁元整)
133.00元
岷县烟草专卖局
2025-11-20
2
(岷)市监罚〔2024〕63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12月在我局注册成立取得《营业执照》,主经营日用百货、预包装食品销售,并于2021年4月15日取得《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当事人在日常经营中于2023年8月20日从岷县民主街69号的生奎食品经销铺以4.5元/袋的价格购进了10袋乡阔佬鹌鹑蛋,以0.75元/袋的价格购进了40袋今悦萌小脆薄脆饼干,购进上述食品后,当事人将其摆放至店内货架分别以5元/袋和1元/袋的价格对乡阔佬鹌鹑蛋和今悦萌小脆薄脆饼干进行销售。截止2024年1月2日查获时,上述购进的10袋乡阔佬鹌鹑蛋已销售6袋,购进的40袋今悦萌小脆薄脆饼干已销售32袋,剩下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仍将其与合格食品混同摆放进行销售。因当事人无销售记录,据当事人陈述,涉案食品在过期后没有销售。该案的涉案值为28元。
对岷县李双烟酒经销部进行了: 1.罚款:金额30000元; 2.没收非法财物:乡阔佬鹌鹑蛋4袋,今悦萌小脆薄脆饼干8袋; 以上处罚内容共计贰项,罚没款合计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
30000.00元
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1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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