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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山县洪港福鑫生活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毕遥注册资本:20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421224MA7LW1HT1K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通山县洪港镇镇新菜市场旁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通山市监处罚〔2026〕177号
经查明,当事人未能提供供货凭证和发票,经当事人经营者毕遥口述销售的小米椒是从南昌深农市场购进的,共购进了3件,每件8斤,一共购进了24斤,购进价格为5元/ 斤,合计购进价格为:120元,销售价格8元/斤,截至2026年6月29日,已全部售罄,货值金额为192元,故违法所得计算为72元。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结合本案违法事实、性质及自由裁量情节,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2元; 2、罚款人民币6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6072元。
6000.00元
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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