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新大弓农化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宏 | 注册资本:583.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0702756560390R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东北郊开发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9-10-17
(2019)甘0702民初961号
借款合同纠纷
张掖市新大弓农化有限责任公司
张掖市路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刘**,张**
裁判文书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7-31
2020-06-29
(2020)甘0702执1425号
追偿权纠纷
张掖市新大弓农化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路翔汽车销售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15-09-30
2015-09-30
(2015)张中民终字第739号
不当得利纠纷
上诉人张掖市新大弓农化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李**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3-06-04
2013-06-04
(2013)绍诸商初字第30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张掖市新大弓农化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天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808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甘)市监罚﹝2026﹞190号
张掖市新大弓农化有限责任公司于2026年1月4日生产规格为40KG/袋的有机无机复混肥料25袋,2026年1月7日由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并委托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出具的《检验报告》(NO:HGJ2026-0011)显示检验结论为“酸碱度(PH值)项目不符合GB/T18877-2020标准,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对上述检验报告在异议期内未提出异议。截至2026年4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25袋涉案产品中,24袋未拆封,1袋拆封后抽检使用1KG,剩余称重39KG,均未销售。上述产品销售价格为140元/袋,货值金额共计3500元,无违法所得。
对张掖市新大弓农化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1.罚款:金额2800元;2.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生产的24袋(40kg/袋)及39kg有机无机复混肥料;以上处罚内容共计贰项,罚没款合计2800元,大写贰仟捌佰元整。
2800.00元
甘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1
2
(甘州)市监罚﹝2026﹞190号
张掖市新大弓农化有限责任公司于2026年1月4日生产规格为40KG/袋的有机无机复混肥料25袋,2026年1月7日由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并委托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出具的《检验报告》(NO:HGJ2026-0011)显示检验结论为“酸碱度(PH值)项目不符合GB/T18877-2020标准,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对上述检验报告在异议期内未提出异议。截至2026年4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25袋涉案产品中,24袋未拆封,1袋拆封后抽检使用1KG,剩余称重39KG,均未销售。上述产品销售价格为140元/袋,货值金额共计3500元,无违法所得。
对张掖市新大弓农化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1.罚款:金额2800元;2.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生产的24袋(40kg/袋)及39kg有机无机复混肥料;以上处罚内容共计贰项,罚没款合计2800元,大写贰仟捌佰元整。
2800.00元
甘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1
3
甘州市监处罚﹝2026﹞190号
2026年3月30日,我局接到张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交办通知书》[(张)市监交通〔2026〕79号],交办张掖市新大弓农化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的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经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后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的线索。2026年4月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张掖市甘州区张掖经开区俄博岭路104号的张掖市新大弓农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库房内发现抽检不合格产品同批次的有机无机复混肥料25袋,其中24袋未拆封,规格为40KG/袋;已拆封1袋,重量为39KG。当事人现场提供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HGJ2026-0011),报告显示,2026年1月7日在该公司抽取的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批号20260104)样品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酸碱度(PH值)项目不符合GB/T18877-2020标准,依据《甘肃省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6年版)》,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陈述已于2026年3月7日签收由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送达的上述《检验报告》及相关通知书,知晓抽检结果,未提出异议。此外,当事人提供2026年1月4日该公司《生产作业单》及《肥料生产原始记录》,显示当日共生产规格40KG/袋的有机无机复混复混肥料25袋,总重量为1吨。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笔录》,拍摄现场检查照片;对上述涉案财物进行查封,向当事人制发《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甘州)市监强制〔2026〕经-12号]、《财物清单》[(甘州)市监强制清〔2026〕经-12号]。同日,向当事人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甘州市监责改〔2026〕经-19号),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抽检不合格批次的有机无机复混肥料。2026年4月3日,经现场复查复核,当事人处于停产状态,生产的抽检同批次产品已被查封,未进行销售。本局于2026年4月10日予以立案调查。2026年5月26日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吕希昆进行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委托代理人陈述上述批次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生产日期为2026年1月4日,共生产25袋,每袋40KG。2026年3月7日当事人收到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送达的《检验报告》并知晓产品抽检不合格结果后,在异议期内未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截至2026年4月1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抽检剩余的产品一直存放在该厂库房内未销售。上述批次产品生产后,经公司进行成本分析,拟定售价为140元/袋,货值金额共计3500元。此外,委托代理人提供《整改报告》,陈述当事人已采取相关措施进行整改。经查,张掖市新大弓农化有限责任公司于2026年1月4日生产规格为40KG/袋的有机无机复混肥料25袋,2026年1月7日由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并委托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出具的《检验报告》(NO:HGJ2026-0011)显示检验结论为“酸碱度(PH值)项目不符合GB/T18877-2020标准,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对上述检验报告在异议期内未提出异议。截至2026年4月1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25袋涉案产品中,24袋未拆封,1袋拆封后抽检使用1KG,剩余称重39KG,均未销售。上述产品销售价格为140元/袋,货值金额共计3500元,无违法所得。
1.没收违法生产的24袋(40kg/袋)及39kg有机无机复混肥料;2.处以货值金额3500元百分之八十的罚款2800元。
2800.00元
甘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