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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江县昆润实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阎俊注册资本:56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31236861957105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盏西镇烂泥箐村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12-22
(2023)云3325民初170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褚**
张**,盈江县昆润实业有限公司
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
2023-12-13
(2023)云3325民初170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褚**
盈江县昆润实业有限公司,张**
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3
2022-09-05
(2022)川0107民初17868号
追偿权纠纷
盈江县昆润实业有限公司
冉**,罗**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4
2020-06-17
(2020)云2931民初25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袁**
盈江县昆润实业有限公司,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坪支公司
剑川县人民法院
5
2020-04-23
(2020)川0193民初1159号
民间借贷纠纷
成都市高新区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冉**,罗**,四川兴能新材料有限公司,盈江县昆润实业有限公司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2-13
(2017)盈江县不动产权第0001351号
公证债权文书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
盈江县昆润实业有限公司,德宏银润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芒市鑫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怒江州圣佳诚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勐腊县宸丰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信盛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多金属矿业有限公司),冉**,罗**
执行文书、拍卖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5-12
2021-04-29
(2021)川71执异56号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等利害关系人异议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2
执行案件
2
2020-12-30
2020-07-09
(2020)云2931民初25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袁**与杨**、盈江县昆润实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75.60元
民事案件
3
2020-10-28
2020-09-02
(2020)川01民终12403号
民间借贷纠纷
盈江县昆润实业有限公司、成都市高新区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0-06-05
2020-05-15
(××0××0)川019××民初1159号
民间借贷纠纷
成都市高新区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冉**、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509000.00元
民事案件
5
2019-06-03
2016-06-12
(2016)云3123民初32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成都中裕达贸易有限公司与盈江县昆润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9-05-09
2015-05-15
(2015)昆民四初字第150号
合同纠纷
盈江县昆润实业有限公司与云南宏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9-01-28
2018-11-19
(2018)川执66号
借款合同纠纷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盈江县昆润实业有限公司、德宏银润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18-12-12
2018-11-27
(2018)川71执259号
公证债权文书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盈江县昆润实业有限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311771116.80元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德盈处罚﹝2026﹞48号
2009年4月23日,当事人依法办理取得《营业执照》,在盈江县盏西镇烂泥箐村从事银矿开采;铅矿、锌矿开采、销售;洗选项目的筹建;机电设备、机械设备、建材销售;货物进出口经营活动。期间,当事人在生产经营场所安装有4台起重机械(设备代码:417010018201034215、41101001820104819、41705300120120224、41705300120120223),其中2台“LD型电动单梁起重机”(设备代码:41705300120120224、41705300120120223)首次安装检验时间2012年8月,下次检验时间2014年08月;另2台“巨鹰”牌“电动单梁起重机”(设备代码:417010018201034215)和“通用桥式起重机”(设备代码:41101001820104819)于2015年2月15日检验不合格。2022年2月19日,当事人与盈江县华龙矿业有限公司签订《选厂生产线租赁合同》,将选矿厂一条生产线及配套设施(含上述4台属特种设备的起重机械)租赁给该公司经营。2025年4月30日,当事人与该公司签订《选厂生产线承包使用暨债务化解合同》,将选厂两条生产线及配套设施(含上述4台属特种设备的起重机械)出租给该公司经营。于2026年6月12日被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因上述合同均未明确约定该公司具有对该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义务,根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2.1.1 一般规定……本规则所指的使用单位,是指具有特种设备使用管理权的单位(注 2-1)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一般是特种设备的产权单位(产权所有人,下同),也可以是产权单位通过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关系确立的特种设备实际使用管理者……特种设备用于出租的,出租期间,出租单位是使用单位;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合同约定的,从其规定或者约定……”的规定,故当事人(产权单位、出租单位)属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2026年8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使用的上述特种设备再次进行核查,当事人已停止使用,并在配电箱上标明“停止使用”标识。 综上所述,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及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 鉴于案发后,当事人能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询问,积极提交了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及材料,且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依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二条“本意见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权限”、第十条“本意见中下列用语的含义如下”第二项“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及《云南省市场监管减轻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或者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第四条“适用减轻行政处罚应当坚持综合裁量原则,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等因素,依法作出裁量决定”、第七条“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经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一项“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对其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元)
20000.00元
盈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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