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利市朱河皇小芒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林文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23MA4C4H1XXC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监利市朱河镇永兴路182号(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监利市监处罚〔2026〕106号
当事人依法取得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后,在朱河镇永兴路182号租了一间六十平米的门面,用于从事热食类食品制售活动。2026年3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在网络外卖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当事人原料贮存区冷藏柜里摆放有“手工面筋串”2包,用于热食类食品制售,系当事人从朱河芦陵商贸城以十五元每袋的价格购进,购进了五袋,使用了三袋,库存二袋。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现场提供该食品的供货商资质及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不能提供。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规定,本局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6年4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回访检查,当事人原料贮存区冷藏柜里摆放有“冻煮真空杂色蛤(速冻熟制品)”1盒,用于热食类食品制售,系当事人从朱河芦陵商贸城以六十元每箱的价格购进,购进了二箱,使用了一箱,库存一箱。本局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该食品的供货商相关资质证明及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及进货票据,当事人现场仍不能提供。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构成了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且拒不整改的行为。...[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形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三)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93项"规定,从轻:拒不整改的,处5000元以上18500元罚款。经本局研究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监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