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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市区柳德标油炸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柳德标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02MA4ELB4A94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沙市区红星路31号(芳林苑)3栋1楼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沙市市监处罚〔2026〕150号
经查,2026年3月9日抽检当天当事人正在沙市区红星路31号(芳林苑)3栋1楼5号从事小餐饮经营服务门店招牌“彪哥油炸店”,当事人销售的炸油条(餐饮自制),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I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因上述不合格批次炸油条(餐饮自制)无法查清数量,仅以抽检样品数量10份计算,销售价4.8元/份,货值金额48元,违法所得48元。 当事人自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公示了召回公告,未收到召回数量。于2026年4月9日整改后,向荆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提交食品委托检验。2026年4月29日,荆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报告编号:WT20260302的《检验报告》,报告书显示:检查项目: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I计)项目等1项。经检验,所检项目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要求。...[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局认为,当事人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属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 1、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货值金额较小,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本着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2、鉴于当事人因经营同类型食品经抽样检验不合格,2026年1月12日被我局进行了行政处罚(沙市监处罚[2026]2号),此次违法行为属再次违法,应加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举措(2024年版)》、《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适用指南》的通知及《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综合考量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本着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48元; 2、罚款5000元。 两项合计5048元。
5000.00元
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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