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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快菱电梯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高彬彬注册资本:3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26MA2L23F8XQ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昆阳镇鸣山路15号4楼401、402、403、404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苍市监处罚〔2026〕589号
2026年05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宜山镇××公司正在使用的电梯进行检查,随机抽查2台电梯:1、新厂房1号电梯,设备识别码:C××,维保时间:2026年05月11日09:05:41-13:36:02;2、新厂房2号电梯,设备识别码:C××,维保时间:2026年05月11日09:10:52-09:31:59。执法人员查看上述电梯监控,发现该维保期间内,电梯正常使用,监控画面未见维保痕迹,未见有安全防护措施。当事人职工陪同查看上述监控画面。 经查明:当事人为宜山镇××公司5台电梯提供维保服务,每台价格为3600元/年,使用单位为苍××。2026年5月11日,当事人指派维保人员唐××、刘××对苍××5台电梯进行维保,其中3台电梯维保人员为刘××,设备识别码:C××、C××、C××,另2台电梯维保人员为唐××,设备识别码:C××、C××。经询问刘××确认,唐××因个人原因未到场,由刘××前往使用单位,通过登录唐××、刘××APP的方式进行操作,对下坑底等项目刻意忽略、未进行作业,对于其余项目,仅在数分钟内随意择取部分予以完成,随即录入维保结果,记为32项作业全部完成,同时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当事人能够提供上述电梯维保的后台照片记录,因未作业项目没有单独收费,无法单独计算价款,故违法所得无法查清。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之规定,属于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保作业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一、处以罚款11000元,上缴财政。
11000.00元
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2
2
平市监处罚﹝2025﹞103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11月14日,当事人对其负责维护保养的位于平阳县昆阳镇一场所的一台自动扶梯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40元,并处罚款25000元,两项合计25140元,上缴财政。<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40元,并处罚款25000元,两项合计25140元,上缴财政。
25000.00元
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10
3
瑞市监处罚﹝2024﹞1348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2月5日开始负责浙江商城集团瑞安市市场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每台电梯每次维保费用157.23元。2024年7月15日温州快菱电梯有限公司维保人员对浙江商城集团瑞安市市场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位于瑞安市玉海街道商城楼房营业一区1#组团的2台自动扶梯(设备代码3310*********3332;设备代码3310*********3333)进行半月维保时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违法所得为314.47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的要求对电梯进行维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以及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其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314.47元二、处罚款12000元。以上合计罚没款12314.47元,上缴国库。<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的要求对电梯进行维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以及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其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314.47元二、处罚款12000元。以上合计罚没款12314.47元,上缴国库。
12000.00元
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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