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安香之城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钱雪啸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27082100450Q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北路25-9号(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淳市监处罚〔2026〕165号
2026年5月28日,淳安香之城食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相关生产关键环节制定实施控制要求、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采购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当事人淳安香之城食品有限公司未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及时清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未按规定对相关生产关键环节制定实施控制要求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杂粮面包粉制作杂粮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使用无标签的散装食品原料制作蛋糕、采购无标签的蛋糕纸杯制作蛋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属于采购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未按规定对相关生产关键环节制定实施控制要求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杂粮面包粉1袋;2、罚款5000元;当事人采购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从轻行政处罚:1、没收无标签的散装褐色粉末0.995千克、无标签的蛋糕纸杯3700个;2、罚款5000元。以上三项处罚事项合并,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杂粮面包粉1袋、无标签的散装褐色粉末0.995千克、无标签的蛋糕纸杯3700个;3、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 同时责令改正。
10000.00元
淳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