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大方县兴旺食品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禄永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1MAAL2W0G3R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大方县九驿街道奢香华府1-1-1号门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9-14
2024-08-16
(2024)黔0521行审60号
行政处罚
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大方县某某食品超市非诉行政行为申请执行审查裁定书
行政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方市监处[2023]532号
2023年10月16日,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后依法对位于大方县九驿街道奢香华府1-1-1号门面的大方县兴旺食品超市进行检查,执法人员检查时在该超市往后靠墙的货架上从下往上数的第二层上发现贴有价格标签“6.00元”的大红浙醋风味汁共9瓶超过保质期,该商品瓶身有以下信息:“我爱我家 大红浙醋 风味汁 半固态复合调味料,净含量/规格:600ml (广东)中山市爱家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委托方:广东省中山市爱家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受委托方:安徽爱家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34162105936,产品标准号Q/AJ0024S,生产地址: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马店集镇工业园区,电话:0558-7325666;产品名称:大红浙醋风味汁;配料:水、酿造食醋(水、大米、糯米、食用酒精)、食用乙酸、安赛蜜、萝卜红、红曲红,总酸度(以乙酸计)≥3.5g/100ml,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见喷码。”执法人员在该9瓶“大红浙醋 风味汁”的瓶口封口塑料纸上发现喷码印有该9瓶醋的瓶身唯一日期信息为“2022/04/02及日期信息下有AJ15:50:07、AJ15:50:08、AJ15:50:10、AJ15:50:10、AJ15:50:11、AJ15:50:12、AJ15:50:13、AJ15:50:14、AJ15:50:24”等文字信息。 上述9瓶大红浙醋风味汁是2022年9月19日由佳鑫鑫发干货批发总汇送货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当时共购进了1件共12瓶,购进价为4.8元/瓶,售价是6元/瓶,购进后就开始销售到2023年 10月16日检查时,购进时开具有票据,但当事人现在找不到了,也无法提供供货方营业执照。虽然当事人只有小学文化不懂如何建立销售记录,但当事人同批次进购的12瓶大红浙醋风味汁除2023年10月26日执法人员现场发现的9瓶之外另外3瓶大红浙醋风味汁是在有效期之内销售的,只是具体时间当事人记不到了。 当事人经营上述9瓶超过保质期14天的大红浙醋风味汁的原因是经营者王禄永算错日期,18个月的保质期是指一年半的保质期,当事人误算成是一年零八个月的保质期了,所以才导致这些醋超过保质期。现在当事人已充分认识到自己经营过期食品的错误,执法人员检查后当事人已经积极建立了临近期食品专柜,把快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提前放在临近期食品专柜,避免其经营场所再次出现超过保质期食品,主动消除过期食品安全隐患和危害。 本案货值金额为执法人员检查时现场发现的上述超过保质期的大红浙醋风味汁数量与其销售价格的乘积,即:6元/瓶×9瓶=54元。由于无相关证据证明当事人实际售出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故无法计算当事人经营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所得。 本案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一直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 本案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罚款0.5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5000.00元
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27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