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和鑫矿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小安 | 注册资本:24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22007922934297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哈密市伊州区双井子乡和鑫矿业图拉尔根铜镍矿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19-08-02
(2019)粤0192民初13161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广州骑士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哈密和鑫矿业有限公司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19-08-02
(2019)粤0192民初13161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广州骑士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哈密和鑫矿业有限公司
广州互联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10-15
2019-07-12
(2019)粤0192民初13161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广州骑士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与哈密和鑫矿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哈市〕应急罚〔2026〕42号
1、新疆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安全设施设计补充说明中规定一步骤采场充填体强度要求3MPa,二步骤采场充填强度1.5MPa,900m中段950采场中部充填体强度小于1MPa,小于安全设施设计补充说明要求的3MPa。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地下矿山部分)第十七条判定情形,涉嫌重大事故隐患。
2、安全设施设计将开采区域在垂直方向上以900m标高为界,划分为两个生产区段,未明确上下两个生产区段之间的隔离矿柱厚度。
3、倒段风井设计直径4m,现场检查发现1200m至1150m倒段风井现状直径3m。
4、900m-760m主斜坡道反复穿过矿体,设计未留设保安矿柱。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3.1.2条规定。
5、矿区内一号塌陷区、四号塌陷区实测范围超出安全设施设计圈定的岩石移动范围。
6、安全设施设计中未核算副井和主井摩擦式提升机的钢丝绳静防滑安全系数、动防滑安全系数;未列出短路电流计算结果,未说明电气开关器件的分断能力。
7、设计中缺少充填试验、封闭挡墙设计、采场顶底柱是否回收、井下无轨设备加油方式等内容;矿山现状是上部采场的底部出矿结构不采,采场顶部留有5m顶柱,缺乏设计依据。
8、现状排洪系统方式及流态与原设计不符;
9、现状排洪系统与设计不符且未履行重大变更手续:
10、2025年度尾矿库调洪演算报告计算表与结论自相矛盾。最低进水标高及最大进流水深不对应,报告结论中排水井最低进水标高1362m,报告计算表中排水井最低进水标高1359.7m;报告结论中最大进流水深1.25m,计算表中最大进流水深3.5m;无法确定尾矿库设计流态和防洪安全是否满足设计要求。不符合《尾矿库安全规程》(GB39496-2020)5.4.8条规定。
11、盲斜井箕斗提升机液压站超温和超压保护设置限值与标准不符;闸间隙保护失效;防跑车装置与提升机未闭锁。
12、提升系统的制动系统报警系统、减速功能、闸间隙保护、首绳张力等未按要求由专人定期检查,钢丝绳日常检查未检查钢丝绳全绳长;副井提升系统闸间隙保护、闸磨损为实时在线监测,查看报警试验记录,上次试验记录时间为2025年3月29日,矿山未组织专人进行保护试验。不符合《金属非金属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6.4.4.9条、第6.4.7.3条、第6.4.4.29条要求。
13、主井、副井提升系统的尾绳检测检验报告未检验全绳长,检测检验机构出具“被测钢丝绳正常使用”的检验结论,不符合《金属非金属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4.7.5条要求。
14、通风系统检测检验报告风量(风速)合格率、风质合格率和作业环境空气质量的测量需风点未包含采场、采掘作业面等,未计算通风系统综合指标,不符合《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KA30-2026)第8条的要求。
15、验电器、携带式接地和接地短路装置等电力绝缘安全工器具未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在用设备设施安全检测检验目录》(KA/T2075-2019)规定的标准要求进行定期检测检验,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4.7.5条要求。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46-A、46-C、39-C、38-C的规定,决定处人民币150000元(壹拾伍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150000.00元
哈密市应急管理局
2026-07-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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