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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英格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建军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0825MA13NNA97H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巴音宝力格镇东环路与金门街交汇处英格苏产业园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市监发市监处罚〔2026〕5号
(一)委托生产情况 2025年1月1日,当事人与咿等膳(上海)供应链有限公司签订委托生产合同,约定由当事人为对方委托生产全脂乳粉,合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涉案啊啦膳全脂驼乳粉由咿等膳(上海)供应链有限公司负责产品名称、商标、外包装标签设计,当事人负责标签参数审核、原料采购、产品生产及出厂检验。 (二)产品生产及销售流向 当事人于2025年3月9日生产批号20250309的啊啦膳全脂驼乳粉,共计生产420罐(规格400g/罐),留存样品7罐;2025年3月16日对外发货413罐,全部发往长春市绿园区海达路888号,收货人为沈玉田,案发后召回销毁20罐。该批次产品单罐出厂单价112.56元,单罐生产成本93.56元,总货值44236.08元,对应货款已全部结清。 (三)产品检验及不合格情况 该批次产品出厂检验报告(编号:YGS/JL/ZG/41/A、20250301)结论为合格,但经外地监管部门抽检,维生素C、胆碱项目不符合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要求,检验结果不合格。当事人对该不合格检验结论予以认可,无异议。 (四)事后处置及整改情况 当事人收到不合格协查通报后,主动召回同批次未销售产品20罐,并在厂区内全部销毁;同时组织生产部门开展全面自查自纠,梳理生产、检验全流程问题,并承诺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完善品控体系,杜绝同类问题再次发生。
当事人生产的啊啦膳全脂驼乳粉(批号:20250309)经抽检,营养标签相关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之规定,已构成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50000.00元
乌拉特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2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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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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