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县牛栏江镇美隆购物中心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美萍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0127MA6Q1L303G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牛栏江镇小新街194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昆嵩处罚〔2026〕58号
嵩明县牛栏江镇美隆购物中心于2020年12月29日在昆明市嵩明县牛栏江镇小新街194号从事日用百货销售,已办理营业执照。
当事人从昆明经开区燕子文体百货经营部购进的得力胶水进行销售,其中7093固体胶购进了24支,购进金额60元,销售价格每支3.5元;7102固体胶购进24支,购进金额24元,销售价格每支1.5元;7101固体胶购进24支,购进金额14元,销售价格每支1元;7302液体胶购进24支,购进金额26.4元,销售价格每支3元;7303液体胶购进12支,购进金额30元,销售价格每支4.5元。
2026年4月9日,消费者在该购物中心购买了上述得力7093固体胶1支、得力7303液体胶1支,其中得力7093固体胶生产日期2020年4月10日,保质期24个月、7303液体胶生产日期2020年9月30日,保质期24个月;2026年4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嵩明县牛栏江镇美隆购物中心进行现场检查,在文体玩具货架上发现得力7302液体胶17支,生产日期2020年10月9日,保质期24个月;得力7093固体胶9支,生产日期2020年4月10日,保质期24个月;得力7102固体胶11支,生产日期2020年9月28日,保质期18个月;得力7101固体胶13支,生产日期2020年11月27日,保质期18个月,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得力胶水货值金额120元,违法所得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进货时涉案产品未失效,涉案产品数量较少,货值金额较低,违法行为轻微,危害后果轻微。参照《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及《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 版)》第391条之规定:“违法行为: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裁量参考因素:1.产品销售金额 1.5万元以下的、2.未造成社会影响或影响轻微;裁量等级:从轻;裁量标准: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0.6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当事人具有法定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停止销售;
二、没收以下失效、变质产品:得力7302液体胶17支、得力7093固体胶9支、得力7102固体胶11支、得力7101固体胶13支;
三、没收违法所得3元;
四、罚款72元;
以上三四项合计75元。
72.00元
嵩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