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包头市虹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10+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戈飞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0203720187002H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区友谊大街30号街坊明日星城安景苑甲1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5-16
(2025)内0203民初2899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蔚*
包头市虹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2
2025-05-12
(2025)内0203民初1802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王**
包头市虹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刘**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3
2025-03-17
(2025)内0203民初1234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包头市虹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彭**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4
2024-05-28
(2024)内0203民初3505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王*
包头市虹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5
2022-08-02
(2022)内0203民初508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包头市虹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董**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6
2022-04-15
(2022)内0203民初719号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杨**
包头市虹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7
2022-04-15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杨**
包头市虹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8
2022-03-11
(2022)内0203民初719号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杨**
包头市虹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9
2022-03-11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杨**
包头市虹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10
2021-12-15
(2021)内0203民初594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包头市虹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5-30
2024-08-19
(2024)内0203民初6453号
侵权责任纠纷
马XX、张XX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4-11-30
2024-07-16
(2024)内0203民初5753号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赵*、郭*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4-09-30
2024-03-29
(2024)内02民终459号
服务合同纠纷
某某公司、包头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4-09-28
2023-08-29
(2023)内0203民初6782号
服务合同纠纷
包头市虹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铁花文化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130344.75元
民事案件
5
2024-06-27
2024-05-29
(2024)内0203民初3505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王*、包头市虹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440.00元
民事案件
6
2024-03-01
2024-02-26
(2024)内0203民初270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王*、包头市虹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2-11-04
2022-05-23
(2022)内0203民初336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包头市虹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2-11-04
2022-05-23
(2022)内0203民初337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包头市虹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2-11-04
2022-05-23
(2022)内0203民初348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包头市虹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22-06-14
2022-05-27
(2022)内0203民初3179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程*、包头市虹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市监处罚〔2026〕339号
当事人都市豪庭项目部使用的2部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分别为9栋北梯(设备代码:311010159202547532)和9栋中梯(设备代码:311010159202549779),这2部电梯下次检验日期均为2026年07月,自2026年7月至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未按规定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在超出电梯定期检验有效期后,仍然继续使用上述电梯。2026年8月6日,当事人取得上述电梯的检验合格报告。...[详情请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30000元。
30000.00元
包头市昆都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包头市昆都仑区知识产权局)
2026-08-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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