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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联电梯科技(湖北)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江波注册资本:5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2MA49GDJG72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武汉市硚口区长丰乡东丰村华生·汉口城市广场三期(商业)7号楼7层9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12-20
2024-12-12
(2024)鄂01民终22144号
服务合同纠纷
武汉某某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与某某电梯科技(湖北)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随县市监处罚〔2026〕442号
经查,当事人与随县澴潭镇卫生院签订有《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合同编号:JLDT/JLM3.5.5-20260601),合同内容表明:当事人维保服务期限于2026年6月1日至2027年5月31日止,维保电梯的数量共计1台,维修保养费3500元/年,当事人负责每月2次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确保电梯正常运行。当事人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的要求对随县澴潭镇卫生院的1台在用电梯(梯11鄂S04064(21))实施维保项目。 现查明,2026年7月11日,当事人对上述1台电梯只是填写了电梯维修保养记录卡,并未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实施维保项目;2026年7月23日,当事人对上述1台电梯只是清理了电梯层门、地坎内的异物,填写了维保记录公示卡,此次维保涉及电梯半月维保、季度维保、半年维保共计58项维护保养项目,当事人并未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实施全部维保项目。因当事人对上述1台电梯维保费用以年为单位收取,且违法行为较短,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之规定,结合本案事实,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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