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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市鑫沐晨服饰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苏浩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9004MACB9DA15N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仙桃市郑场镇服装工业园(自主承诺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仙桃市监处罚〔2026〕760号
经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浩自述,该锅炉是其本人于2024年10月份的时候在广州找辅料城一孙姓销售商买的,锅炉花费了12000元,未和设备销售方签订购买及安装合同。法定代表人苏浩在广州购买后,孙姓销售商于2024年11月通过物流将上述锅炉运送至潜江并通过从潜江将该锅炉运送至当事人公司厂房内;2025年2月该孙姓销售商为当事人调试好设备后,当事人于2025年3月1日正式将该锅炉投入使用。 2026年6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法定代表人苏浩的岳父张泽敏到场陪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仍在使用上述“生物质颗粒蒸汽发生器”,具体表现为:1.该锅炉显示器显示一档;系统:运行;2.该锅炉液位计显示液位为正常水位区;3.该锅炉进料仓填满生物质颗粒并处于正常进料状态;4.该锅炉上压力表显示压力约0.45MPa;5.该锅炉正常向烫房供应蒸汽,该厂烫房工位处有多人正在使用蒸汽进行熨烫操作。 当事人自述在我局执法人员下达特种设备检查指令书后,因当事人未想好更换其他什么设备,加上公司有订单,所以就没有停用该设备。...[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以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之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5000元,上缴国库。
15000.00元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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