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唯品餐饮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黎敏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521MA7JM6K944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府前路东侧、钤阳路北侧(梦时代广场)B-101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分市监处罚〔2026〕480号
江西唯品餐饮有限公司作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于分宜县甄爱宴汇内自2022年于分宜县辉厨厨具采购并安装涉案杂物电梯,日常主要由门店厨房部负责管理,用于传菜使用。该电梯已使用4年。于2026年6月29日被分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后,因为业务要求仍继续使用。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涉嫌使用未经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进行处罚,结合自由裁量情况,根据《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5年本)》第七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裁量基准:“(一)台数在 3 台以下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十一万元以下罚款。”、《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综合根据案情,现责令整改,建议进行处罚如下:
1、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
30000.00元
分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