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韩美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杜年华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100674985176R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东路136号地铁1号线彭家桥站5号出口上方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4-13
(2026)赣0111民初1023号
服务合同纠纷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2
2025-10-22
(2025)赣0111民初5385号
合同纠纷
周**
南昌韩美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3
2025-10-16
(2025)赣0111民初5385号
合同纠纷
周**
南昌韩美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4
2025-01-15
(2024)赣0104民初5743号
合同纠纷
江西投石传媒有限公司
南昌韩美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5
2025-01-08
(2024)赣0111民初8552号
劳动争议
南昌韩美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王**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6
2022-05-30
(2022)京0491民初12860号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邓*
南昌韩美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北京互联网法院
7
2019-05-30
(2019)赣0111民初1002号
侵权责任纠纷
宋*
南昌韩美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12-13
2025-03-03
(2025)赣01民终578号
劳动争议
南昌某某美容医院有限公司;王**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5-12-11
2025-01-08
(2024)赣0104民初5743号之一
合同纠纷
南昌韩美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江西投石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4-01-10
2022-12-12
(2022)赣0111民初7097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魏**、南昌韩美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2-11-04
2022-07-29
(2022)京0491民初12860号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邓*与南昌韩美美容医院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000.00元
民事案件
5
2019-06-03
2019-05-30
(2019)赣0111民初1002号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宋*与南昌韩美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6-05-19
2016-05-19
(2016)京0101民初3008号
肖像权纠纷
王**与南昌韩美投资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600.00元
民事案件
7
2016-05-09
2016-05-09
(2016)京0101民初795号
名誉权纠纷
王**与南昌韩美美容医院等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500.00元
民事案件
8
2016-03-15
2016-03-15
(2016)京0101民初3008号
肖像权纠纷
王**与南昌韩美投资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6-03-01
2016-03-01
(2016)京0101民初795号
名誉权纠纷
王**与南昌韩美美容医院等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15-08-05
2015-08-05
(2015)东民初字第08750号
名誉权纠纷
王**与南昌韩美美容医院等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22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湖市监处罚〔2026〕285号
因当事人涉嫌使用未经检验的压力容器,本局于2026年06月03日予以立案调查,指定 丁志雄 、 李建文 为办案人员。现已调查终结,报告如下。
当事人基本情况:南昌韩美美容医院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36010674985176R;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2008年6月20日;经营场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东路136号地铁1号线彭家桥站5号出口上方;法定代表人:杜年华;经营范围:医疗服务,生活美容服务等登记管理机关: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6年6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南昌韩美美容医院有限公司的特种设备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一台设备代码为217037D59201800239的压力容器下次检验日期为2026年5月,超出定期检验有效期现场正在使用。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下发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电梯压力容器。2026年06月03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于2026年06月08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
调查认定的事实:现已查明,当事人使用的一台设备代码为217037D59201800239的压力容器(压力蒸汽灭菌器),下次定期检验日常2026年05月。该压力容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未进行检验的情况下,当事人仍在使用上述压力容器至案发。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1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1份;现场检查照片2份;证明当事人正在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设备及本局已向当事人依法履行法定程序。
2、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了未经检验压力容器的事实。
3、当事人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委托人身份以及核准登记的基本情况。
4、涉案特种设备的登记证书及压力容器年度检查报告
(A-ZXRQ202543416)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在江西省特种设备智慧监管大数据平台使用的设备检验信息。
案件性质:鉴于以上事实,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属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建议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5年本)》第七编第十五条第一款“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裁量基准】(一)“台数在3台以下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十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对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一)项“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结合本案自由裁量事项。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压力容器,对当事人处以32000元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32000.00元
青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8
2
洪税二稽罚﹝2026﹞42号
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
南昌韩美美容医院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400943.64元
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6-06-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