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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东市卢凤敏饺子馆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卢凤敏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1282MA19BHX2XT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肇东市宏盛丽园4A段商服15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肇市监处罚〔2026〕99号
经调查,当事人待加工销售的王守义十三香,由驻马店市王守义十三香调味品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净含量60g,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41170200031,生产日期2025年5月9日,当事人是在肇东市大疆干调调味店购进,通过推销员订货送货,推销员忘带供货商的经营资质及购货凭证和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推销员承诺下次送货将相关凭证一并带来,由于最近送货员忙且当事人店生意不好未进货,导致当事人购进食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调查当时购进了10袋,购进价格为2.6元/袋,无销售,我局根据现有证据及当事人供述,该批次涉嫌未履行进货查验的十三香10袋,因未进行销售,最终认定货值金额26元,违法所得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食品小经营备案表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 2.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卢凤敏的身份证明。 3.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采购食品时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事实。 4.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采购食品时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拒不改正的原因及事实。 5.涉案产品照片2份,证明:当事人涉嫌采购食品时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所涉及的产品。
罚款500元
500.00元
-
2026-08-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