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紫东烟酒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钊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10113MA6U9HGY05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西段106号紫竹大厦一层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雁市监处罚〔2024〕538号
销售侵犯“西凤”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采购时未依法履行查验义务,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1.警告。2.没收侵权的4瓶西凤酒六年陈酿(20220930H603 200101 150×130×280ml/瓶)。3.罚款8000元。
8000.00元
西安市雁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27
2
西雁烟处﹝2024﹞第63号
20224年4月15日,我局专卖稽查人员对西安市雁塔区紫东烟酒商店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柜台内发现待售的卷烟中华(软)10条、中华(双中支)9条,总计2个品种19条卷烟。因当事人无法提供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有效凭证,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经局领导批准,本局依法对上述卷烟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现查明:当事人张钊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述卷烟是当事人2023年4月14日在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附近的两家商店内购进,准备放在自家经营的“西安市雁塔区紫东烟酒商店”内销售。经调查认定,该批卷烟为真品卷烟。因当事人张钊所陈述的上述卷烟购进价格无相应证据证明,故其询问笔录中所陈述的卷烟购进价格不予采信。依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21〕93号)和《陕西省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陕西省公司关于印发2024年上半年卷烟价格目录的通知》(陕烟计〔2024〕4号),认定当事人张钊违法进货总额为11500元,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检查(勘验)笔录、先行登记保存卷烟的照片、当事人的陈述、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现场照片、非法真烟码段登记表、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当事人参与了本案全过程,对上述事实亦承认。
张钊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却从其他非法渠道购进卷烟,其行为扰乱了卷烟市场的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鉴于张钊的违法情形,其从非法渠道购进卷烟的价值为11500元,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违法行为的一般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建议处罚如下:对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处以进货总额11500元10%的罚款,计1150元,全额上缴国库。对涉案的真品卷烟2个品种19条,除质检损耗的费用由本局承担外,其余予以发还张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陈洪力上述违法行为。
1150.00元
雁塔区烟草专卖局
2024-05-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