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博士楼大酒店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尧荣 | 注册资本:8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81763941669X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瑞安市塘下镇场桥浦桥村西街南路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瑞市监处罚﹝2025﹞588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03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瑞安市博士楼大酒店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o:XBJ253*****1304530451)和《检验报告》(No:2510907160)。《检验报告》(No:2510907160)显示经抽样镉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现场未发现《检验报告》(No:2510907160)所指批次韭菜。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拍照取证。经查明,2025年02月21日当事人采购的韭菜被我局依法抽检,委托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检验报告》(No:2510907160)显示:经抽样检验,镉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案批次韭菜是当事人于2025年02月21日采购,重量3.2kg,全部用于抽样,进货价格25元,销售价格32元,违法经营额32元,违法所得32元。另查明,当事人有建立食用农产品(蔬菜)进货台账,已查验供货商营业执照,但未保存韭菜的相关合格报告。<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本局认为:一、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第五十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之规定。二、当事人未建全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之规定。鉴于在本局调查取证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无证据显示当事人明知涉案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情形。本局决定:一、对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2元;2、处罚款6000元。二、对当事人未建全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四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立即改正。以上合计罚没款6032元(上缴国库)。<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本局认为:一、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第五十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之规定。二、当事人未建全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之规定。鉴于在本局调查取证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无证据显示当事人明知涉案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情形。本局决定:一、对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2元;2、处罚款6000元。二、对当事人未建全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四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立即改正。以上合计罚没款6032元(上缴国库)。
6000.00元
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