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汇丰消防器材维护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宣慧明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250969783521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丹西街道天安路520号(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象市监处罚〔2026〕635号
经查明,2026年3月24日,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受本局委托,对当事人销售的有衬里消防水带进行了抽样检验,其中耐磨性能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据当事人自述,上述有衬里消防水带,当事人采购自江苏泰州,采购价为83元/根,共采购10根,付款方式记不清楚,未查验对方营业执照。该批次有衬里消防水带销售价为100元/根,共销售5根,其中1根作为抽检样品销售,库存有5根,其中1根为备用样品。综上,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有衬里消防水带的货值金额为1000元,违法所得为85元。另查明,上述批次的有衬里消防水带检验检测报告已送达生产者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处理。再查明,执法人员对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智平台执法办案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未发现当事人有上述相同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有衬里消防水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不合格有衬里消防水带5根;2.没收违法所得85元;3.罚款1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1085元。
1000.00元
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