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蕊贝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蕊 | 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9005MA9AJF7D8Q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潜江市泰丰街道办事处泰丰路49号(自主承诺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潜江市监处罚〔2026〕152号
经本局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2月26日经本局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在潜江市泰丰街道办事处泰丰路49号从事食品销售、互联网销售、个人互联网直播服务等经营活动。
2024年11月18日至2026年3月1日,当事人多次从湖北陈与田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3元/包的价格购进郎霸霸枸杞槟榔(以下简称:枸杞槟榔),一共购进2490包,并将上述枸杞槟榔上架至其经营的淘宝网店“郎霸霸槟榔店”对外进行销售。
当事人为了吸引消费者,增加产品销量,于2025年9月30日委托潜江市明烁广告制作部设计制作并于2025年10月在其淘宝网店“郎霸霸槟榔店”销售上述枸杞槟榔的销售链接宣传页面上传发布了含有“随时随地嚼一嚼、提神醒脑精神好”等内容的图文广告对产品功效进行宣传。上述图文广告的设计制作发布费用为1400元。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枸杞槟榔具有提神醒脑功效的相关证明材料。
案发后,当事人对上述图文广告内容进行了删除整改。...[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停止发布上述广告,现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对当事人处广告费用3倍的罚款4200元。
4200.00元
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