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启农阳光乡村旅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林仙福 | 注册资本:6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9263277054594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带溪乡西村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铜市监处罚〔2026〕8号
现查明,当事人在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连续5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2025年10月28日,我局向税务部门发《协助调查函》(铜市监企协查〔2025〕07号)进行信息核查,确认当事人未有税务信息登记。调查期间,我局执法人员用座机(0795-8771315)联系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林仙福(联系电话13650382694),电话一直未接通,无法联系到当事人。11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带溪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陪同下对当事人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开展实地核查,现场未发现当事人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也未发现工作人员。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企业基本信息资料1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以及林仙福为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事实。
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 经营异常信息页面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2020年至2024年均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至今未改正的事实;
3、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云服务平台经营异常信息截图1份,证明登记机关已将当事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4 、我局发出的《协助调查函》、国家税务总局铜鼓县税务局《铜鼓县温泉金祥献佃药材基地等46户企业纳税情况证明》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未进行税务信息登记的事实;
5、实地核查记录表1份以及通话记录截图1张。证明当事人住所或经营场所不存在且无法联系到当事人的事实。
上述有关证据均由办案人员依法依规取得,并由相关关联单位盖章或签字认可,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互相补充,互相印证。
综上所述,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0.00元
铜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3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8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铜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4-07-0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铜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23-07-05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铜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4
2022-07-05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铜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5
2021-07-0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铜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6
2020-07-0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铜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7
2019-07-0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铜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