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恒泽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孙喜成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2901MACT7N3805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新城街道阿苏克社区民主南路新农大厦19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阿克苏市市监处罚〔2026〕262号
经核实,施工投标企业预览名单11家,8家支付费用,按3000元/家标准收取,企业支付合计24000元;监理投标企业预览名单9家,全部支付费用,按1000元/家标准收取,企业支付合计9000元,17家投标企业共计支付33000元。我局于2026年8月5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阿克苏市市监价责退〔2026〕0805号),要求当事人30日内将多收价款进行退款。2026年8月24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经17家企业签字的《公司价格违法行为多收价格款清退明细表》及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已全额退还17家投标企业支付的33000元。
综上,当事人违规收取电子招标文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八)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8号)第十一条:“当事人已经依法退赔的款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没收,但应当计入违法所得。”鉴于当事人已将多收价款全部退还,符合“多收价款全部退还的,可以按没有违法所得论处”以及“已经依法退赔的款项不予没收”的情形,故不再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价格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罚款6600元(陆仟陆佰元整)。
6600.00元
阿克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1
2
师市财购罚字﹝2025﹞9号
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壹万元
10000.00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财政局
2025-12-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