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陆市美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严成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9823994787261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安陆市汉丹路213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3-21
(2023)鄂0982民初40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安陆市美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屠**,魏**
孝感市安陆市人民法院
2
2023-03-20
(2023)鄂0982民初40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安陆市美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岳**
孝感市安陆市人民法院
3
2023-03-17
(2023)鄂0982民初40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安陆市美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艾**
孝感市安陆市人民法院
4
2023-02-28
(2023)鄂0982民初39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安陆市美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李**
孝感市安陆市人民法院
5
2023-02-27
(2023)鄂0982民初39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安陆市美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严**
孝感市安陆市人民法院
6
2023-02-20
(2022)鄂0982民初314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安陆市美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邓**
孝感市安陆市人民法院
7
2023-02-17
(2022)鄂0982民初315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安陆市美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吴**
孝感市安陆市人民法院
8
2023-02-17
(2022)鄂0982民初315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安陆市美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丁**
孝感市安陆市人民法院
9
2023-02-06
(2022)鄂0982民初315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安陆市美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吴*
安陆市人民法院
10
2022-01-05
(2021)鄂0982民初329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安陆市美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屠**,魏**
孝感市安陆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7-18
2021-12-20
(2021)鄂0982民初329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安陆市美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3-06-30
2023-03-03
(2023)鄂0982民初39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安陆市美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145.00元
民事案件
3
2023-06-29
2023-02-28
(2023)鄂0982民初39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安陆市美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3-06-22
2022-02-20
(2022)鄂0982民初315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安陆市美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江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101.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安陆市监处罚〔2026〕180号
2026年4月6日,执法人员对安陆市美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正在使用的电梯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如下问题:1.现场未见2026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记录并考试合格,未见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的任命文件;2.未见制定2026年事故应急(专项)预案演练并记录;3.电梯机房应及时清洁垃圾灰尘。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要求当事人2026年4月30日前将整改报告送至安陆市市场监管局109室。2026年5月12日,执法人员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发现当事人仍未有书面任命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根据存在的问题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安市监特令〔2026〕第20号),要求当事人在2026年5月18日前整改到位。2026年5月1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核查中仍未有书面任命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根据存在的问题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安市监特令〔2026〕第40号)。...[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 第一款“ 电梯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处罚情况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的规定和《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鄂市监规〔2026〕16 号第六条第三项“行政处罚裁量分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五个裁量阶次。 (三)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 30%部分(含本数)范围内确定;只规定有罚款上限,未规定罚款下限的,在上限值的 30%以下(含本数)范围内确定; ”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下列行政处罚:罚款15000元。
15000.00元
安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