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双崇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罗智明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3500223MA6070QCXG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潼南区双江镇高石村4组2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潼南市监处罚〔2026〕658号
当事人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后,在重庆市潼南区双江镇高石村4组29号从事经营活动。
? 2026年4月1日,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开设了“晋文康医疗健康服务旗舰店”网店,于2026年4月5日上架了标题为“晋文康正骨透穴灸膝盖颈椎腰椎肩颈疼痛”的商品链接销售晋文康?舒筋活络保健膏,在该商品链接广告封面第三页使用了“透皮吸收”、“直达痛点”、“快速起效”,广告封面第四页使用了“一滚舒缓”、“直达痛点”、“拒绝酸痛”、“深层渗透”以及使用前后强烈对比效果的图片等医疗用语及暗示性宣传。并且在产品细节和商品简介图片背景中,刻意展示了当归、藏红花、人参等中药材元素,配合“舒筋活络”、“颈肩腰膝全身通用”、“关节适用”等广告用语,暗示该产品可通过穴位渗透起到缓解“颈肩腰腿僵硬”等身体疼痛症状的作用,当事人无法提供材料证明该产品具有缓解疼痛的作用。
? 经查,晋文康?舒筋活络保健膏商品包装盒侧面明确载明“【保健作用】缓解颈、肩、腰、关节的不适,促进健康”,无治疗疾病和止痛的功能,属于普通保健用品。
? 当事人接到通知后对该涉案商品链接已进行下架处理,涉案广告为当事人自行制作上传,无广告制作费用。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1000.00元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2
2
渝潼南市监处罚﹝2025﹞655号
经查,当事人办理营业执照后,在重庆市潼南区双江镇高石村4组29号从事经营活动。??2025年3月,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开设了“双崇食品专营店”网店,于2025年5月底上架了“【自然风干】重庆红薯粉条纯手工正宗无添加地瓜红苕细粉酸辣粉3/5斤装”商品,该商品实物为手工红薯粉条,标称为无添加,实际添加了硫酸铝铵。??该手工红薯粉条实物标签配料表中标称使用“优质红薯淀粉”,红薯淀粉系当事人自行使用挑选后无损坏的红薯制作而成,其主观认为所生产的红薯淀粉属于“优质”。为吸引消费者购买,提高商品销量,当事人在标签中标称“优质红薯淀粉”。??涉案商品从上架开始销售到2025年12月17日执法人员检查时共售出26袋,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成品仓库发现涉案商品6袋,单价32.66元/袋。综上,本局认定当事人的货值金额为1045.12元((26+6)袋*32.66元/袋),违法所得为849.16元(26袋*32.66元/袋)。??2025年12月25日,当事人对涉案商品的描述与实物标签进行了整改。
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捌佰肆拾玖元壹角陆分(¥849.16)。
1000.00元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13
3
渝潼南市监处字(2024)5号
当事人为销售其商品在网店展示的红薯淀粉的商品详情页面所宣传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及生产企业名称内容与实际所售商品标签上的内容不一致,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对其商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
罚款
2000.00元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