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鄱阳县甬辉农产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任利群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1128MAD21BD19B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石门街镇新石村丰产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饶鄱市监处罚﹝2026﹞113号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3年11月在鄱阳县石门街镇新石村开始从事梅干菜生产经营活动。因法人任利群在外地跑业务长期不在甬辉农产品有限公司,由负责人兼安全总监王伟负责厂内的食品生产、人员管理、特种设备等各项事务,当事人委托王伟全程配合此次案件调查和文书确认签字。2024年11月购入一台二手叉车用于厂内梅干菜食品运输,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5月27日现场检查发现该叉车在厂内有使用痕迹,当事人主动提供了由上饶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期(首次)检验报告》,报告编号:E-ZDNC20241121,检验日期:2024年11月06日,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反映2024年11月检验不合格的当天就停止使用并将叉车驶离了厂区,由于近期厂内业务较多忙不过来,于我局检查前一日将叉车开进厂区临时使用,该叉车无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叉车现场操作人员朱秀明主动提供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证件编号:32052119651117****),在我局执法人员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其停止使用后,当事人当场安排操作人员将叉车驶离厂区不再使用,故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1、停止使用检验不合格的叉车; 2、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元上缴国家财政。
20000.00元
鄱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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