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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贡鲜香卤菜摊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志红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3323MA6PUE5C26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福贡县县城安置点福兴A区17-20号摊位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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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怒福处罚〔2026〕15号
当事人作为餐饮服务经营者,对食品安全责任意识淡薄,未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存在加工卫生环境严重脏乱差;加工场所布置多处不符合生产加工要求:加工用具生熟、荤素混放;用被污染不干净的洗衣粉洗锅、菜板、刀具等加工用具;加工区域有卫生间、内有生活用品、纸弄里有如厕后的纸巾;储物间内物品摆放杂乱,卫生差,加工流程不合理;三防不完善。 本局认为,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规定。当事人涉嫌未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罚款2000元整(大写:贰仟元整)上缴国库; 二、对当事人未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作出警告。 以上合计人民币2000元整(大写:贰仟元整)上缴国库。
一、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罚款2000元整(大写:贰仟元整)上缴国库; 二、对当事人未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作出警告。 以上合计人民币2000元整(大写:贰仟元整)上缴国库。
2000.00元
福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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