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曹彬发 | 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0751673775F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二期卫星路1172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8-31
(2026)克仲案字第151号
买卖合同
新疆天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恒慧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克拉玛依仲裁委员会
2
2025-03-04
(2024)新0103民初14308号
劳动争议
董**
乌鲁木齐宏力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新疆天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3
2025-03-04
(2024)新0103民初14307号
劳动争议
李*
乌鲁木齐宏力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新疆天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4
2025-02-10
(2024)新0103民初13928号
劳动争议
纪**
新疆天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宏力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5
2025-02-10
(2024)新0103民初13926号
劳动争议
梁**
新疆天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宏力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6
2021-07-14
(2021)新01民终3193号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刘**
新疆天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1-03-04
(2021)青2801民初5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天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格尔木红梅肉食品联合加工有限公司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6-14
2025-03-28
(2025)甘0302执461号之一
侵权责任纠纷
焦**与新疆某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5-04-02
2025-03-06
(2024)新0103民初14307号
劳动争议
李*、乌鲁木齐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5-04-02
2025-03-06
(2024)新0103民初14308号
劳动争议
董*、乌鲁木齐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5-01-04
2024-12-17
(2024)新0106执3566号
劳动争议
赵**、新疆某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121796.59元
执行案件
5
2022-09-17
2022-09-15
(2022)新0106执673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天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何**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22-02-21
2022-01-26
(2021)新0106民初556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天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何**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66305.18元
民事案件
7
2021-10-22
2021-08-11
(2021)新01民终3193号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刘**、新疆天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8
2019-10-22
2018-10-30
(2018)新0104行审75号
行政案由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环境保护局、新疆天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其他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9
2019-03-19
2017-11-24
(2017)新0103民初947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天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刘*、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523.00元
民事案件
10
2014-06-26
2014-06-26
(2014)头执字第419号
劳动争议
杨*与新疆天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22513.60元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头市监处罚(2026)235号
当事人安装、使用的1.循环桶回气总管至1-4号压缩机φ159mm共11条压力管道;2.循环桶至压缩机φ219mm共3条压力管道;3.调节站至循环桶φ219mm共1条压力管道;4.经济器进液总管至1、2号压缩机经济器进液管φ57mm共2条压力管道;5.1、2、4号压缩机经济器出液管至经济器出液总管φ57mm共3条压力管道;6.经济器出液总管1条;7.氨泵出液管至调节站φ76mm共1条压力管道;8.2003年安装的2条φ108mm低温回气压力管道;9.2013年安装的8条φ108mm低温回气压力管道;10.库房内所有φ108mm、φ89mm、φ57mm的排管;11.辅助储液器至主储液器的1条压力管道,未经定期检验,未经检验使用时间超过3年。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压力管道,并决定处罚如下:处115000元罚款。
115000.00元
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6
2
(乌经开)应急罚(2026)3-6号
2026年1月21日16时57分许,在经开区(头屯河区)嵩山街街道卫星路1172号新疆天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发生一起其他伤害事故,北京中冷高科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两名作业人员在现场氨气泄露后,因应急避险措施不当跳落受伤,司法鉴定均为轻伤一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24万元。新疆天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对项目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安全风险认识不足、危险源辨识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给予新疆天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处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30000.00元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应急管理局(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
2026-06-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