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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邑县妮曼服装铺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曼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11426MA9LM7EF32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曹集乡龙湖明珠福寿步行街南段路东117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夏市监处罚〔2026〕222号
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不具备药品经营资格,通过其个人微信(微信号:Man_ni_1688,昵称:曼妮@(Mn))擅自从事药品销售活动。其经营模式为:消费者通过当事人微信(微信号:Man_ni_1688,昵称:曼妮@(Mn))沟通下单后,当事人以“一件代发”方式向供货方(微信昵称:医美(替西瘦身))转款并提供收货地址,由供货方直接向消费者发货完成交易。经核算,截至 2026 年 4月 14 日本局现场核查时,当事人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为 3965 元,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扣除你实际支付的合理购药成本后,认定本案违法所得为 55 元。 另查明,当事人销售的“Tizaro 替西”,经河南新东方翻译院有限公司对外包装及说明书进行翻译,涉案产品为”Tizaro”牌替西帕肽注射液,生产商是孟加拉国的 Ziska Pharmaceuticals Ltd.,有“Tizaro 2.5 mg 注射液、Tizaro 5 mg注射液、Tizaro 7.5 mg 注射液、Tizaro 10mg 注射液、Tizaro 12.5 mg 注射液、Tizaro 15 mg 注射液”6 种规格包装。该药 品描述为“Tizaro 是一种每周使用一次的抗高血糖药物。Tizaro 的活性成分为替西帕肽,用于治疗成人 2 型糖尿病以及超重/肥胖(无论是否伴有糖尿病)。替西帕肽是一种GLP-1/GIP 双受体激动剂,能选择性结合并激活 GLP-1 和GIP 受体,增强 GLP-1 和 GIP 的活性。Tizaro 通过葡萄糖依赖性机制刺激胰岛素分泌并降低胰高血糖素水平,从而降低体内血糖水平。因此,当血糖较高时,胰岛素分泌受到刺激,胰高血糖素分泌受到抑制。该降糖机制还包括延缓餐后早期的胃排空。当患者无法服用二甲双胍时,可单独使用 Tizaro;当其他糖尿病药物不足以控制血糖水平时,可与其他糖尿病药物联合使用。这些其他药物可经口服用和/或通过注射给予胰岛素。患者应继续遵循医生提供的饮食和运动建议。”,并有适应症、用法用量、禁忌症、警告与注意事项等说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条第二款“本法所称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关于药品的定义。 该药品须凭注册执业医师处方销售,产品包装及说明书均未标示中国药品批准文号或进口药品注册证号。经查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数据库,未检索到“Tizaro 替西帕肽注射 液”的药品批准文号或进口药品注册证号,上述药品属于未取得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批准证明文件的进口药品。当事人亦承认该产品系“孟版”进口“替西”产品,且不能提供任何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综上,当事人无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事实成立。
1、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停止药品经营活动); 2、没收违法经营的药品:3盒Tizaro 10、1盒Tizaro 5; 3、没收违法所得55.00元; 4、处罚款20000.00元。(合计罚没款20055.00元)
20000.00元
夏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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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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