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利库布其沙漠生态旅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袁小红 | 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625756693150R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独贵特拉镇刀图嘎查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1-12
(2025)京74民初729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北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市亿鼎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天津亿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亿利库布其沙漠生态旅游有限公司,北京亿兆华盛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融法院
2
2022-01-10
(2021)内0626民初2435号
合同纠纷
北京紫天明光有害生物防治技术有限公司
亿利库布其沙漠生态旅游有限公司
乌审旗人民法院
3
2022-01-10
合同纠纷
北京紫天明光有害生物防治技术有限公司
亿利库布其沙漠生态旅游有限公司
乌审旗人民法院
4
2021-10-22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金威物产集团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恒审设备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通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同瑞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亿利绿土地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金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亿利库布其沙漠生态旅游有限公司,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1-08-13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金威物产集团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恒审设备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通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同瑞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亿利绿土地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金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亿利库布其沙漠生态旅游有限公司,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1-07-19
(2020)内0203民初6722号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郭**
亿利库布其沙漠生态旅游有限公司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7
2020-09-09
(2020)内02民终2271号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亿利库布其沙漠生态旅游有限公司
包头市金秋旅行社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8
2020-09-09
(2020)内02民终2270号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亿利库布其沙漠生态旅游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9
2020-09-09
(2020)内02民终2338号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亿利库布其沙漠生态旅游有限公司
包头市金秋旅行社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12-29
2024-12-26
(2024)内0203执2093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包头市交友商贸有限公司、亿利库布其沙漠生态旅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4-12-07
2024-09-27
(2024)内0621执1090号
合同纠纷
南京某某有限公司、某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4-09-30
2023-12-20
(2023)内0203民初850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包头市坤彦防腐木有限公司、亿利库布其沙漠生态旅游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52500.00元
民事案件
4
2024-09-26
2024-08-30
(2024)内0625执491号
劳动争议
张**、亿利库布其沙漠生态旅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4-09-26
2024-07-10
(2024)内0625执494号
劳动争议
任**、亿利库布其沙漠生态旅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24-09-26
2024-07-18
(2024)内0625执559号
劳动争议
刘**、亿利库布其沙漠生态旅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24-09-21
2023-08-17
(2023)内0625财保53号
财产保全
鄂尔多斯市童话旅游管理有限公司、亿利库布其沙漠生态旅游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8
2024-09-20
2023-10-12
(2023)内0625民初1838号
劳动争议
李**、亿利库布其沙漠生态旅游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4-06-14
2023-12-14
(2023)内0203民初826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包头市交友商贸有限公司、亿利库布其沙漠生态旅游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156602.93元
民事案件
10
2024-02-03
2023-12-28
(2023)内0625民初2065号
演出合同纠纷
鄂尔多斯市三夏光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亿利库布其沙漠生态旅游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626822.15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市监处罚〔2026〕071号
当事人于2026年5月26日从独贵塔拉东巨特产超市购进,总共购买5桶,每桶进价18元,每桶净含量1.5KG,平时按份进行销售,每份售价80元,个别顾客要求品尝时每小碗售价10元,截止案发剩余酸奶5.03KG(毛重),销售了1份2小碗计2.25KG,销售金额计100元,其他部分用于内部职工食用;当事人称采购时供货商有该涉案食品的标签,但标签未张贴在酸奶外包装上,当事人称供货商让其自己张贴,当事人因有事走的比较急忘记拿涉案食品的标签,导致涉案食品外包装上无任何标签。当事人可以提供供货商资质和进货票据,违法所得1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2000.00元
杭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