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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城市桥东镇三门坑自来水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饶晓鸣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981MA361QF348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桥东镇东岸村委会三门坑水库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赣丰市监处罚〔2026〕298号
经查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阅该公司电脑,在公司电脑水费充值系统中发现2022年3月19日10时16分48秒至2026年2月4日09时37分04秒期间以及现场翻阅该公司手抄《自来水收费名册》,发现该公司以1.6元/吨的价格向居民用户收取生活用水水费。根据丰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丰城市桥东镇自来水价格的批复》(丰发改行政字〔2020〕56号)规定,居民生活用水政府指导价为1.2元/吨,该公司涉嫌超收0.4元/吨,我局执法人员对手抄《自来水收费名册》进行拍摄打印留存和从该公司电脑中导出收费明细表格存入我局执法U盘中。 执法人员现场查阅该公司收款收据,发现该公司票据上显示以300元/只的标准,向用水用户违规收取用水计量器具费,相关票据已依法复印留存。 2026年3月19日上午,执法人员通过电话、微信告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案件调查事宜,约定当日下午15时到局执法办公室说明情况,该法定代表人以前往樟树市办理事务为由拒绝到场,并声称公司事宜与己无关。 2026年3月25日,执法人员在本局法律顾问见证下,向当事人留置送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赣丰市监稽价限提〔2026〕6012号),分别张贴于该公司办公室及桥东自来水厂收费处,拍照、打印并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告知当事人张贴内容,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书后7日内提交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供。 2026年4月2日,执法人员在本局法律顾问见证下,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赣丰市监〔稽价〕责改〔2026〕6012号),责令其于2026年4月17日前完成整改;同日,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赣丰市监当罚〔2026〕53号),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 2025 年 5 月 7 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本局法律顾问见证下前往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未见相关工作人员在岗。执法人员随即电话联系当事人,其以不在本地理由拒绝到场配合核查工作。当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留置送达《行政处罚案件立案通知书》(赣丰市监〔稽价〕立通〔2026〕6012-1 号)及《询问通知书》(赣丰市监〔稽价〕询通〔2026〕6012 号),将上述文书张贴于当事人办公室内丰城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公示牌处,另将《询问通知书》张贴至该公司桥东镇收费处,全程拍摄照片资料固定送达证据,同时通过电话、微信将文书张贴送达情况及现场照片告知当事人。 2025 年 5 月 15 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本局法律顾问见证下再次依法向当事人留置送达《询问通知书》(赣丰市监〔稽价〕询通〔2026〕6012-1 号),分别将文书张贴至当事人办公室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公示牌处与桥东镇收费处,同步拍照留存送达凭证,并通过电话、微信将文书送达相关情况告知当事人。 截至2026年05月21日,当事人未按要求整改,以各种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亦未提交所需资料,导致案件无法进一步查清,其行为涉嫌构成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涉嫌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四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考执行标准》(2025年本)第二篇第十三条【裁量基准】“(三)没有从轻从重情形的,责令改正,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 3 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办案人员建议对当事人并给予一般的行政处罚: 处罚款65000元。
65000.00元
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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