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峰 | 注册资本:10369.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10802766334792A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西沙常乐北路西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11-18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瓯越交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中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9-16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瓯越交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中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6-16
2025-05-14
(2025)陕0829民初111号
劳务合同纠纷
陕西中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5-04-23
2025-04-16
(2024)陕0802执5868号
借款合同纠纷
陕西中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赵**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3-11-29
2023-10-20
(2023)陕0326民初262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陕西西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陕西中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432298.11元
民事案件
4
2022-06-29
2022-04-27
(2022)陕0825民初309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定边县王世军装饰材料门市部、陕西中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67280.00元
民事案件
5
2022-03-31
2022-03-15
(2022)陕0112执1229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陕西中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华宝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1229撤案终结裁定
执行案件
6
2021-12-30
2020-09-24
(2020)陕08民终1953号
合同纠纷
神木县神木镇北关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邱**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21-12-30
2021-12-02
(2021)陕0326民初2367号
买卖合同纠纷
眉县恒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陕西中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924085.20元
民事案件
8
2021-05-27
2021-05-20
(2021)陕0326民初1050号
买卖合同纠纷
眉县恒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陕西中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1-04-30
2021-04-07
(2020)陕0881民初595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邱兴田与郭*、白**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19-12-23
2019-10-22
(2019)陕0802民初106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陕西中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榆林市朗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13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神建罚〔2026〕23号
你公司承建的神能煤炭实业商业综合体项目工程生产安全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责令限期7天整改;罚款壹万元整
10000.00元
神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09-01
2
神建罚〔2026〕8号
陕西中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神能煤炭实业商业综合体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
由陕西中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神能煤炭实业商业综合体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建质规)【2025】3号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十八条(五)款,未按要求配备一名施工专职安全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
10000.00元
神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07-07
3
宁交综执吴﹝08﹞罚﹝2024﹞002号
2024年3月20日15时20分,执法八大队在S201线开展行政执法检查,行驶至K48+850处时,发现公路东侧公路用地被挖掘,现场无施工人员。后通过向周边村民打听,联系到施工负责人马卫,要求施工负责人马卫立即到施工现场接受调查,施工负责人马卫到达现场后,执法人员官勇、王伟向其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施工负责人马卫表示施工方为陕西中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程为陕甘宁盐环定扬黄定边供水提升改建牛宋王泵站工程,未办理涉路施工许可。随后,执法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勘验。经现场勘验,挖掘处距离S201省道公路坡脚外缘1.3米,属公路用地,挖掘处为一长3米、宽2.5米的矩形,面积为7.5平方米。未办理涉路施工许可,属于未经许可擅自挖掘公路用地。
消除违法行为后,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11000元的行政处罚。
11000.00元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吴忠分局
2024-04-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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