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春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金良彬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783754942387M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甘溪东街5号501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4-20
(2023)浙0502民诉前调1512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陶**
浙江省东阳市春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
2021-06-15
(2021)鄂0304民初1141号
不当得利纠纷
浙江省东阳市春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李**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3
2020-12-17
(2020)赣0921民初2031号
劳动争议
谢**
浙江省东阳市春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宜春市奉新县人民法院
4
2019-12-16
(2019)浙0502民初6756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周**
浙江省东阳市春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7-28
2020-06-17
(2020)浙民申848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陶**、浙江省东阳市春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0-03-30
2020-01-21
(2020)浙0502执异9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陶**、浙江省东阳市春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0-03-30
2020-03-23
(2019)浙0502执3868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陶**、浙江省东阳市春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执行案件
4
2019-07-03
2019-05-13
(2018)浙民申3815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郑**、浙江省东阳市春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9-03-22
2018-11-01
(2018)鄂0304民初1696号
不当得利纠纷
浙江省东阳市春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9-03-22
2019-03-14
(2019)鄂03民终757号
不当得利纠纷
浙江省东阳市春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李**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8-04-13
2018-04-13
(2017)浙07民终5902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郑**、浙江省东阳市春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8
2017-09-22
2017-09-22
(2016)浙0783民初17212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郑**与浙江省东阳市春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45620.98元
民事案件
9
2017-08-11
2017-03-30
(2016)浙0424执2944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浙江省东阳市春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贾**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16-08-29
2016-08-29
(2016)浙04民终1182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浙江省东阳市春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贾**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359425.19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东阳横店综执罚决字〔2026〕第000045号
现查明,2024年6月当事人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东阳市横店镇张山坞横店镇新建养老中心建设项目西侧和南侧区域进行边坡建设,并用水泥浇筑硬化,于2024年10月完成施工,造成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2026年03月13日,经浙江金霖林业有限公司鉴定,浙江省东阳市春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林地面积为2753平方米(4.13亩),其中省级公益林2313平方米(3.47亩),一般商品林440平方米(0.66亩),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45558元。
建议责令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45558.00)2.52倍的罚款,计人民币壹拾壹万肆仟捌佰零陆圆整(¥114806.00)。
114806.00元
东阳市横店镇人民政府
2026-06-30
2
武人社罚决字﹝2026﹞第000003号
当事人浙江省东阳市春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17日在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实施了企业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工资应当至少每月支付一次,但非全日制用工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的规定,根据《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企业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或者克扣工资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妨害公共安全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元整(¥28,0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元整(¥28000.00)
28000.00元
武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01-13
3
东人社罚决字〔2025〕第000080号
拖欠方某某等2人2024年3月至2024年11月期间共计21700元工资。我局接到农民工方某某等2人投诉反映你单位在横店高中新建项目拖欠其工资。我局于2025年8月29日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东人社询字﹝2025﹞12132号),你单位于2025年9月8日来我局接受询问并提供资料。通过对农民工个人工资情况的调查以及你单位委托人赵杭清对农民工工资的确认,发现你单位存在拖欠方某某等2人2024年3月至2024年11月期间共计21700元工资的违法事实,据此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改令字﹝2025﹞477号),责令你单位于2025年9月12日14时前支付方某某等2人2024年3月至2024年11月期间共计21700元工资,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改正。你单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
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10000.00元
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11-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