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县市丽芳电动自行车连锁销售经营部(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丽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10782MAEMQ66330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河南省新乡市辉县市峪河镇三街辉吴路东段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辉市监处罚〔2026〕245号
当事人2025年9月份从新乡县购进了一批爱玛牌电动自行车,购进价1850元/辆,销售价2100元/辆,当时购进的电动自行车除了我局扣押的这10辆外都在2025年11月30日前销售出去了,过了过渡期就剩余这10辆旧版本标准电动自行车一直没能卖出去,直到2026年6月29日我局现场检查时被依法扣押。这10辆爱玛电动车相关信息分别是,产品型号:同为TDT1387-2Z共5辆,①整车编码:206222517053622,车辆制造日期:2025-07-09;②整车编码:206222519058133,车辆制造日期:2025-07-26;③整车编码:206222507084797,车辆制造日期:2025-07-27;④整车编码:206222507090785,车辆制造日期:2025-07-27,产品合格证编号:同为A133587T50D020000,CCC证书编码:同为2025011119765021;⑤该车辆铭牌信息,整车编码:206222506060842,车辆制造日期:2025-06-20(因当事人未能提供该车辆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经我局执法人员查询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显示规格型号:为TDT1387-2Z爱玛牌电动自行车的CCC证书编号:为2025011119765021,注销日期:2025-12-01,认证标准和技术要求:为GB17761-2018);产品型号:同为TDT1397-1Z共4辆,⑥整车编码:206222506076856,造日期:2025-06-25;⑦整车编码:206222506081228,车辆制造日期:2025-06-25;⑧整车编码:206222508019826,车辆制造日期:2025-08-14;⑨整车编码:206222506077282,车辆制造日期:2025-06-26,产品合格证编号:同为A133587T61D010000,CCC证书编码:同为2025011119772346;产品型号:TDT1353-1Z共1辆,⑩整车编码:206222407404968,产品合格证编号:A133587T06D010001,CCC证书编码:2024011119626647,车辆制造日期:2024-07-19,共10辆,生产企业名称:同为天津爱玛车业科技有限公司,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等信息均显示及证明该10辆电动自行车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又查明,现行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 (GB17761-2024)于2025年9月1日实施。当事人这10辆爱玛电动自行车的产品合格证等信息均显示及证明该10辆车执行标准为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产品型号:TDT1387-2Z,CCC证书编码:2025011119765021;产品型号:TDT1397-1Z,CCC证书编码:2025011119772346;产品型号:TDT1353-1Z,CCC证书编码:2024011119626647;我局执法人员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显示CCC证书编号:2025011119765021、2025011119772346、2024011119626647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状态是撤销,撤销日期是2025-12-01。根据《国家认监委关于严格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公告》(2025年第25号)“各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自认证证书注销、撤销之日起不得继续销售。若违反上述规定,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查处。”的规定,当事人销售的10辆旧版本标准电动自行车属国家明令禁止上市销售的产品,当事人因购货时间长,找不到进货票据,也未将该批电动自行车列入进销台账。当事人销售的10辆旧版本标准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合计共21000元。2025年11月30日后当事人未销售旧版本标准(GB 17761-2018)生产的电动自行车,无违法所得。
本案于2026年6月30日开始调查,至2026年7月17日调查终结,本案自审查批准立案以来整个程序均按法律规定进行,程序合法。
1、没收产品型号:TDT1387-2Z、产品型号:TDT1397-1Z、产品型号:TDT1353-1Z的爱玛牌电动自行车10辆;
2、罚款人民币叁万玖仟玖佰元整。
39900.00元
辉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