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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港市华顺建筑渣土清运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光石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270513378774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西五路258号A栋二单元401室(仅限办公)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2-19
(2024)浙0383执182号
民事执行
刘**
龙港市华顺建筑渣土清运有限公司
龙港市人民法院
2
2023-12-22
(2023)浙0326行初204号
罚款及行政复议
龙港市华顺建筑渣土清运有限公司
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龙港市人民政府
平阳县人民法院
3
2022-05-05
(2022)浙0383民初111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范**
王**,龙港市华顺建筑渣土清运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公司
龙港市人民法院
4
2020-10-15
(2020)浙0383民初295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巴**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公司,方**,龙港市华顺建筑渣土清运有限公司
龙港市人民法院
5
2020-10-15
(2020)浙0383民初2950号
财产保险
巴**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公司,方**,龙港市华顺建筑渣土清运有限公司
6
2020-09-16
(2020)浙0383民初295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巴**
龙港市华顺建筑渣土清运有限公司,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公司
龙港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2-17
2020-11-19
(2020)浙0383民初295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巴**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公司、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86267.03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龙综罚决字〔2026〕第000658号
2026年5月2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巡查至芦浦工业功能区施工项目集群地块附近时,发现该施工工地正在施工,工地内设有五个施工项目,五个施工项目均由浙江正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施工。由当事人龙港市华顺建筑渣土清运有限公司负责施工工地内所有的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该施工项目工地地面表层开挖过程中有建筑垃圾(渣土)产生,产生的建筑垃圾(渣土)由当事人的运输车辆通过工地内部道路运输至施工工地西侧围挡外围(施工红线外)进行倾倒,当事人现场未能出示在施工红线外处置建筑垃圾的相关核准手续。执法人员对堆放在施工红线外的建筑垃圾(渣土)进行测量,该堆建筑垃圾长约10米,宽约7米,高约1.4米,堆放的建筑垃圾(渣土)方量约为98立方米。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100000.00元
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08-25
2
温路政罚﹝2026﹞9012
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01月09日05时46分,苍南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X529(灵龙大道)龙港方向K3+300检查时发现龙港市华顺建筑渣土清运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龙港市华顺建筑渣土清运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柒仟捌佰壹拾伍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苍南县灵溪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罚款人民币柒仟捌佰壹拾伍元整。
7815.00元
苍南县交通运输局
2026-01-27
3
温苍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327号
当事人龙港市华顺建筑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6日在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望里镇瑞苍高速(瑞苍高速入口东南向)高架桥下实施了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城乡建设管理领域第9号关于“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苍南农商银行的任意网点营业部的财政非税收入结算户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100000.00元
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01-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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