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福泉鸿达矿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蔡国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2702MA7CN7X99B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福泉市牛场镇翁巴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8-27
2025-07-18
(2025)黔2702执1179号
劳动争议
张**与贵州省福泉某某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通知书
17310.00元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黔〔福泉〕煤监管罚〔2025〕007号
1.调度主任孙传庆、调度员吴龙友未按煤矿调度室值班制度开展轮流入井了解井下情况,调度主任2025年6月29日后无相关入井记录;调度员吴龙友2025年6月21日后无入井记录;2.副斜井扩巷维修作业点实际使用的支护材料规格与煤矿作业规程不符。作业规程规定使用Φ18L2200mm的锚杆支护,现场实测长度为1940mm;3.在煤矿编制的副斜井扩巷维修作业规程中未明确巷道维修时临时支护的相关规定,也未明确维修作业点的数量,煤矿在副斜井扩巷维修实际施工过程中,存在上、下段同时作业;4.煤矿+525m水平消防材料库存储的消防材料和工具的数量不符合有关要求,现场缺少洋镐、消防斧(1把)、消防铲(1把);5.副斜井扩巷段10KV双回路高压电缆电缆敷设在巷道同一侧,高压电缆之间的间距不足50mm;6.副斜井绞车钢丝绳2023年12月更换使用后仅在2024年5月19日、2025年5月29日开展了两次性能检验;7.副斜井绞车房钢丝绳检查记录在9月1日至9月9日无相关检查记录;8.2025年9月16日19时36分至41分时间段,副斜井巷使用绞车提升时周克勇还在副斜井巷道内行走。未严格落实“行车不行人”规定。
针对鸿达煤矿行为1:《鸿达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节选:调度室值班制度、调度室交接班制度)规定调度员轮流入井深入了解熟悉生产情况,掌握现场生产中存在的问题,但没有明确规定调度员轮流入井周期及入井次数,调度主任孙传庆2025年6月29日、调度员吴龙友2025年6月21日后无入井记录,不能认定为违法违规事实。结合以上情况,该行为不予处罚。
针对鸿达煤矿违法违规行为2:对贵州省福泉鸿达矿业有限公司处壹万伍仟元(¥15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针对鸿达煤矿违法违规行为3:对贵州省福泉鸿达矿业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处贰万伍仟元(¥25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对鸿达煤矿掘进队队长文友万给予警告,处柒仟伍佰元(¥75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针对鸿达煤矿违法违规行为4:对贵州省福泉鸿达矿业有限公司处壹万伍仟元(¥15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针对鸿达煤矿违法违规行为5:对贵州省福泉鸿达矿业有限公司处壹万伍仟元(¥15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针对鸿达煤矿违法违规行为6:对贵州省福泉鸿达矿业有限公司处壹万元(¥1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针对鸿达煤矿违法违规行为7:对贵州省福泉鸿达矿业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处贰万伍仟元(¥25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对鸿达煤矿电钳工吴文祥给予警告,处柒仟伍佰元(¥75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针对鸿达煤矿行为8:一是该违法行为符合不予处罚和免予处罚的情形:“(五)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询问笔录,周克勇和文友盛均无主观过错。二
57500.00元
福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5-11-17
2
黔煤安监执八罚﹝2025﹞2-004号
1.未按要求进行探放水仍然进行生产。矿井213501采面回采受上覆吴家坪组含水层涌水威胁,回采时未针对吴家坪组含水层涌水采取超前疏放、封堵岩溶通道等防治水措施,2025年1月18日四点班采面回采时周期来压老顶断裂,吴家坪组含水层积水突然涌入采面(最大涌水量达300m³/h)将213501采面运输巷开口往里100m低洼处淹没;2.2025年1月18日四点班213501采面突然大量涌水,在采面运输巷开口往里100m低洼处配备的潜水泵不能及时将积水排出,导致巷道淹没,采面通风被阻断,造成213501采面瓦斯高值长时超限报警;3.213501采面地质说明书未说明距213501采面切眼390m至460m段受水威胁区情况。(1)未将该采面坑透法物探探查出的距切眼390m至460m水患异常区在地质说明书中表述。(2)未明确直接进入吴家坪组含水层的导水裂隙带高度并提出超前疏水方案;4.213502运输、回风巷地质勘探达不到要求,未采用物探、钻探等手段开展地质探查工作;5.213501采面回采前未采取钻探方式探明无线电波坑透法探查出的距该采面切眼390m至460m段水患异常区情况;6.213501采面回采前,地测部门未提出专门水文地质情况评价报告和水害隐患治理情况分析报告;7.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安全设备。(1)未按规定悬挂甲烷传感器,现场测量213501采面回风隅角T0甲烷传感器距离切顶线约1.9m(大于1m)。(2)现场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213501采面甲烷传感器(T0、T1)进行对照,两者读数在小于1%时,误差大于允许误差0.1%时(实际为0.3%),未进行调校。(3)213501采面采空区采用注氮防灭火措施,注氮管释放口的位置未根据气体的扩散半径、工作面参数及采空区自然发火“三带”分布规律确定,释放口未保持在采空区的氧化带内。(4)+785机轨石门轨道同一线路混用18kg/m和30kg/m的钢轨。(5)一采区运输上山、+470机轨石门低压电缆绑扎在一起,电缆之间的距离小于50mm。(6)+500机轨石门安设的滚筒驱动带式运输机机头处未设防护栏。(7)行人进风斜井入井闸机不具备人脸、虹膜识别以及检测标识卡是否正常或唯一性的功能;8.213501采面区段保护煤柱受应力破坏变形严重,未制定防治煤柱破坏区自然发火的技术措施;9.213501采面未开展矿压监测;10.未定期检查维修安全设备。(1)213501采面采空区自燃发火束管监测探头掉落损坏,未及时更换;(2)213501采面第70#、93#液压支架压力表损坏,未及时更换;11.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1)现场检查时,213501采面有1名作业人员未随身携带自救器。(2)213501回风巷60m、320m处的电缆遭受淋水
分别1.责令煤矿停产整顿5日(整顿内容:思想认识、煤矿防治水学习培训、安全管理、隐患排查),对煤矿处壹佰柒拾伍万元的罚款(¥1,750,000.00);2.给予警告,对煤矿处贰万元罚款(¥20,000.00);3.给予警告,对煤矿处贰万元罚款(¥20,000.00);4.给予警告,对煤矿处贰万元罚款(¥20,000.00);5.给予警告,对煤矿处贰万元罚款(¥20,000.00);6.给予警告,对煤矿处贰万元罚款(¥20,000.00);7.处肆万伍仟元罚款(¥45,000.00);8.给予警告,对煤矿处贰万元罚款(¥20,000.00);9.处壹万元罚款(¥10,000.00);10.处贰万伍仟元罚款(¥25,000.00);11.处贰万伍仟元罚款(¥25,000.00)。合并罚款人民币壹佰玖拾柒万伍仟元整(¥1,975,000.00),责令煤矿停产整顿5日(整顿内容:思想认识、煤矿防治水学习培训、安全管理、隐患排查),警告
3825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
2025-02-20
3
福林行政执法立字〔2024〕第30号
经查明,贵州省福泉鸿达矿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份起,福泉市牛场镇东南街村、朵朗坪村、桂花村、迴龙村、水源村、石板寨村实施的变电站建设项目破坏的林地面积共计为:0.2340公顷。其中地方公益林0.0614公顷,商品林0.1726公顷,被占用林地已经硬化。当事人贵州省福泉鸿达矿业有限公司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占用林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
1、责令于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0.2340公顷;2、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3倍合计人民币伍万壹仟贰佰肆拾贰元肆角玖分(¥51242.49)的罚款【(2340×15+0.2340×15×1230元/亩)×1.3=51242.49元】。
51242.49元
福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01-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