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甘肃国源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裁判文书 4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谢振国注册资本:6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20100396216472F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贵清山路通关河街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5-17
(2021)甘0191民初3146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甘肃国源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建工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张**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1-31
2023-08-28
(2022)甘0191民初4280号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甘肃百年宏盛劳务有限公司与新疆国源矿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新疆联创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4-01-31
2023-11-10
(2023)甘01民终8371号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甘肃百年宏盛劳务有限公司与新疆国源矿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新疆联创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2-09-15
2022-05-31
(2022)甘0191民初617号
劳务合同纠纷
敬**、甘肃国源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1-08-02
2021-06-24
(2021)甘0191民初1939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袁**与甘肃国源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兰新消行罚决字﹝2026﹞第0015号
现查明2026年6月29日,支队监督员对甘肃国源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国源农贸副食批发市场)(法定代表人:谢振国,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贵清山路通关河街)进行“双随机、一公开”消防安全检查,检查发现该场所未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消控室主机存在多处故障、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存在多处故障、消防设备电源监控器存在多处故障,喷淋头安装不符合规范要求。该单位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该场所未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消防安全检查记录表》(编号:〔2026〕0329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兰新消限字〔2026〕第0033号)、谢振国和王勇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面积证明资料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参照《甘肃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第三款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甘肃国源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国源农贸副食批发市场)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参照《甘肃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第一条之规定,现决定给予甘肃国源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国源农贸副食批发市场)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合并执行,给予甘肃国源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国源农贸副食批发市场)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万柒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现查明2026年6月29日,支队监督员对甘肃国源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国源农贸副食批发市场)(法定代表人:谢振国,,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贵清山路通关河街)进行“双随机、一公开”消防安全检查,检查发现该场所未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消控室主机存在多处故障、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存在多处故障、消防设备电源监控器存在多处故障,喷淋头安装不符合规范要求。该单位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该场所未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消防安全检查记录表》(编号:〔2026〕0329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兰新消限字〔2026〕第0033号)、谢振国和王勇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面积证明资料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参照《甘肃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第三款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甘肃国源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国源农贸副食批发市场)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参照《甘肃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第一条之规定,现决定给予甘肃国源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国源农贸副食批发市场)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合并执行,给予甘肃国源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国源农贸副食批发市场)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万柒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47000.00元
兰州新区消防救援支队
2026-08-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