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安县波子大排档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治维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525MA4DL72G3L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远安县鸣凤镇星河水岸1幢1层10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远安市监处罚〔2026〕15号
现查明,远安县波子大排挡将主要原料为牛肉风味,配料为鸭肉、香辛料、饮用水的E烤鲜牌江城小串”,烤制加工后当作“牛肉串”提供给消费者,引起消费者误解原料为牛肉,经营额为40元。另查明,远安县波子大排挡未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未建索票索证制度,未收存相关票据,未及时清理过期食品。...[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1.对当事人未定期检查库存食品,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对当事人未依法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3.对当事人对商品做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适用指南》第六条第(三)项“行政处罚裁量分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五个裁量阶次。(三)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含本数)范围内确定;只规定有罚款上限,未规定罚款下限的,在上限值的 30%以下(含本数)范围内确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1000元。
1000.00元
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