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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勤政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吕培欣注册资本:1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0400664662103U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平顶山市湛河区神马大道蓝天花园5号楼1层东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2-05
(2024)豫0403民初542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河南勤政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付**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2
2024-07-04
追偿权纠纷
河南勤政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亚太中商物业运营有限公司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4-06-21
(2024)豫04民终1958号
追偿权纠纷
河南勤政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亚太中商物业运营有限公司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4-04-16
(2024)豫04民终122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河南勤政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豫森时代新城业主大会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3-07-11
(2023)豫0403民初2401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张**
河南勤政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6
2023-06-09
(2023)豫0403民初228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河南勤政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宋**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7
2023-04-20
(2023)豫0403民初142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河南勤政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李**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8
2023-04-03
(2023)豫04民终1368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河南勤政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张**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9
2023-03-06
(2023)豫0403民初71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河南勤政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李**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10
2022-11-14
河南勤政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常**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07-15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建设东路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建设东路支行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2
2022-12-22
(2022)豫0411民初258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河南勤政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常**
裁判文书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3
2022-09-29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河南勤政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11-14
2025-09-28
(2025)豫0402执1258号之一
行政非诉执行
河南勤政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城市管理局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5-09-15
2025-08-01
(2025)豫0403执865号
借款合同纠纷
吕培欣等与河南勤政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其他
执行案件
3
2025-06-14
2024-12-16
(2024)豫0403民初542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付*;河南某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12.56元
民事案件
4
2024-08-19
2024-03-05
(2023)豫0411民初341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豫森**业主大会、代某与河南某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24-08-05
2024-05-23
(2024)豫0403民初957号
追偿权纠纷
某某物业运营有限公司与河南某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97092.00元
民事案件
6
2024-03-07
2023-06-13
(2023)豫0403民初225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河南勤政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24-02-19
2024-01-22
(2024)豫0403财保10号
财产保全
亚太中商物业运营有限公司与河南勤政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8
2024-02-07
2023-04-20
(2023)豫0403民初142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河南勤政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4-02-04
2023-02-24
(2023)豫0403民初72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河南省勤政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24-02-04
2023-03-29
(2023)豫0403民初72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河南勤政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18.7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平湛市监处罚〔2026〕411号
经查实,当事人河南勤政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在向豫森时代新城小区商铺转供水、转供电过程中收取转供水费、电费存在以下行为: 2025年10月1日起至2026年2月28日向豫森时代新城小区商铺转供电270316千瓦时,应收转供电价0.713元/千瓦时至0.808元/千瓦时,实收1元/千瓦时。应收金额203494.18元,实收金额270316元,共计超收66821.82元;转供水3122立方米,应收转供水价4.7元/立方米,实收8元/立方米,应收金额14673.40元,实收金额24976元,共计超收10302.60元。2025年10月1日起至2026年2月28日转供水、电费共计超收77124.42元。 当事人不执行豫发改价管〔2021〕887号、平发改审服〔2016〕65号、平发改房价〔2018〕13号文件规定的政府定价,向商户多收取水电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存在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情形。 我局于2026年4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平湛市监责退〔2026〕1号《责令退款通知书》。2026年7月16日,我局就退款情况向当事人进行调查,当事人已退还313.5元,剩余76810.92元尚未退还,通过查询《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报告显示该企业有严重失信信息3条,均为经济制裁未履行,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法人),说明企业经营困难。当事人对未退还部分制定了退款计划,计划后期通过抵充物业费、水电费等措施,逐步完成退款事宜。 在本案调查过程中,经过我局执法人员的普法宣传后,当事人已按规定调整电费、水费价格,并在小区公示栏进行了公示。
经询问当事人,并通过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未发现当事人在五年内有同一性质违法行为,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但本案当事人在提供转供水、电服务过程中向商户多收取水费、电费的数额较大,不属于危害后果轻微的情形,因此,本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积极改正违法行为,至本案调查终结前已将转供水、电收费标准降至规定标准并公示,退还部分商户多收价款,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通过查询《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报告显示该企业有严重失信信息3条,均为经济制裁未履行,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法人),说明企业经营困难。上述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法定条件。 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2025版)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十条第二项、第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七)其他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2.5.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实施的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从轻;违法情形:具有《通则》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裁量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1.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相应违法行为的裁量等级处以罚款。”之规定,经综合裁量,本案应给予从轻行政处罚。
30000.00元
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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